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哪些实务问题?
实践中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常见情形?
今天(5月20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举办2025年“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
作为今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之一,系列讲座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首场讲座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于是以《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与司法裁判要点解析》为题进行授课,来自全市80余家企业的代表、律师参与讲座。
同时,讲座还通过“上海高院”新浪微博、视频号、知乎号、抖音号、快手号等平台向公众直播。
授课现场
本次讲座围绕“商业秘密的本质及其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归属”“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证成与抗辩”等多个专题展开,结合相关案例重点讲解涉员工相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实务问题,帮助企业了解商业秘密,并通过建立商业秘密的体系化保护制度维护自身竞争权益和竞争优势。
主讲人
于 是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01
商业秘密的本质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和专利宛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专利是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换取对特定方案信息的垄断性专有权利。商业秘密则恰恰相反,是通过对不易实施专利保护的价值性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而获得垄断性的专有权利。
风险提示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竞争优势;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客体包括三类:
一是技术信息,比如说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等。
二是经营信息,例如创意、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信息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企业所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就属于典型的经营信息范畴。
然而,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远不止以上两种类型。
三是管理信息,如芯片技术设计、制造单位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变动和任命情况,为核心技术员工设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信息等,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02
商业秘密的归属
我国法律并未针对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断。
即员工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或是由用人单位主持、代表用人单位意志研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技术成果和经营成果,在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前提下,相关商业秘密权益原则上归用人单位所有。
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规则,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不必然导致商业秘密归个人所有,但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约定商业秘密的归属,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属争议问题。
03
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形
一是以盗窃、违反保密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涉密信息拷贝至私人存储设备。
二是将不正当获取或虽正当获取但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如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于新用人单位的经营事务或技术开发中。
三是教唆、引诱、帮助用人单位内部涉密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风险提示
从实践来看,员工窃取和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多发于员工跳槽前后,表现为大量地或频繁地访问、获取用人单位涉密信息等行为,最常见的方式为存储硬件拷贝、邮件发送、手机拍照、窃取复制件等。建议用人单位就相关薄弱环节和常见多发情形加强管理。
04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法律,亦即其规制对象具有特定性。但这并不意味员工不会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
风险提示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既可以仅以员工为被告,也可以将员工及其成立的用人单位、新入职的用人单位、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侵权目的而成立,成立后以侵权为业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法人的意志又体现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一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05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证成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其他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并无本质差别,仍是遵循“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
风险提示
“接触可能性”一般通过以下因素判断:
(1)职务、职责、权限;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3)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4)是否负责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实质性相同”一般通过以下因素判断:
(1)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属于技术信息的一般通过鉴定来判断;
(2)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3)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
06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抗辩
当权利方已经成功证成商业秘密成立,且也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满足“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条件时,被诉侵权人欲免除其侵权责任,往往从合法来源和个人信赖两个角度提出抗辩意见。
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包括自主研发、反向工程、公开渠道获得等,被诉侵权人均应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在客户名单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中,员工通常会作出个人信赖抗辩,即主张相关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在该员工离职后仍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主动交易。
风险提示
实践中,基于信赖而主动交易主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种是案外人出具书面声明,说明自己和被诉侵权人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另一种是案外人出庭作证,就自己是如何和被诉侵权人达成交易现场作证说明。但司法机关对于信赖交易的司法认定可能需要做实质审查,即对于仅出具书面说明的案外人,需要其到庭作证,否则相应的书面说明可能无法得到认可。
授课结束后,企业代表还就各自关注的话题与法官进行了交流。
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本场讲座以诸多案例为基础,讲述了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问题,戳中了企业实际经营和管理中的痛点,为企业加强对薄弱环节高发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专业而生动,收获满满。”
“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还将继续开展,为更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引导,敬请期待!
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文字:于是、程龙、张硕洋
摄影:严湛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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