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一场因公章移交引发的股权纠纷

2018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55%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D公司。协议明确:D公司分三期支付款项,前两期支付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尾款于变更完成后支付。D公司依约支付前两期款项,并参与A公司股东会、领取分红,但B公司以“未移交公章及证照”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D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B公司是否有权以未移交公章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

  2. D公司是否可因公章未移交而拒付尾款?

二、法院裁判:公章移交非支付尾款前提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股权变更与公章移交无直接关联。根据《民法典》第525条,双方义务需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股权转让的核心是股权交付与价款支付,而公章移交属附随义务,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

  2. D公司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D公司参与股东会、获得分红,证明其已通过股权变更取得控制权,公章未移交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

  3. B公司构成违约。法院判决B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D公司支付剩余尾款,但违约金因过高调整为尾款的30%。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提示

(一)法律逻辑:公章移交的附随义务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公章及证照移交属于基于诚信原则的附随义务,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不构成“对待给付”。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案明确:即使合同未约定,转让方亦应移交公章,但受让方不得以此拒付价款。

(二)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1. 明确合同条款

    • 将公章移交时间、方式写入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

    • 区分“股权变更登记”与“公司控制权移交”的履行顺序,避免争议。

  2.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股权变更后,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登报声明作废原公章,重新申领证照。

  3. 审慎处理尾款支付

    • 若转让方拒不移交公章,可另案起诉要求履行,而非直接拒付尾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三)企业控制权过渡的合规路径

  • 尽职调查:受让前核查公司证照保管情况,明确公章实际控制人。

  • 同步交接:在股权变更时,同步签署公章、财务资料移交清单,并由第三方见证。

互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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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若您有股权转让纠纷疑问,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俞强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法、股权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擅长为企业提供合规治理与风险防控方案。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学术观点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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