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龙某某因妻子石某某婚内出轨并执意离婚,情绪失控将其杀害。案发后,龙某某主动向家人陈述犯罪事实并要求报警,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期间,龙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法院结合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情节,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龙某某作案后主动告知家人并要求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石某某婚内与他人建立情人关系,对婚姻破裂及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罪责。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体现悔罪态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适用条件。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无前科,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修复社会关系与教育挽救功能。(入库编号:2023-04-1-177-001,人民法院案例库:龙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法理分析一:自首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适用

(一)自首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降低司法成本并体现悔罪态度。本案中,龙某某作案后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向家人坦白并要求报警,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件;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满足“如实供述”的形式要求。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自首成立,并在量刑时予以从宽。

需注意的是,自首的“主动性”与“彻底性”是认定关键。若犯罪嫌疑人仅因走投无路而投案,或供述避重就轻,则可能影响从宽幅度。本案中,龙某某的自首行为贯穿案发后全过程,且未隐瞒关键事实,故从宽处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二)被害人过错的刑法评价与司法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犯罪,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石某某长期贬低龙某某经济能力,婚内出轨并坚持离婚,直接导致矛盾升级。从刑法角度,被害人过错虽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但能反映犯罪诱因的复杂性,降低被告人主观恶性评价。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过错行为与犯罪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背公序良俗;过错程度足以影响被告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石某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既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又激化矛盾引发极端后果,完全符合上述标准。法院将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理分析二:赔偿谅解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司法平衡

(一)赔偿谅解的刑事和解功能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罪案件,被告人通过赔偿获得谅解的,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尽管故意杀人罪不属和解范围,但赔偿与谅解仍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本案中,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修复了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与情感创伤,法院据此进一步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第61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量刑的规定。

需明确的是,赔偿谅解的从宽效果受限于两点:赔偿需出于自愿且实际履行,不得以赔偿替代刑罚;谅解需真实有效,不得通过胁迫或利益交换达成。

本案中,龙某某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赔偿,且石某某父母出具书面谅解书,程序与实体均合法合规。

(二)宽严相济政策在死刑案件中的具体化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核心,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若一律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可能忽视犯罪背后的社会因素与改造可能性。本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已体现对生命权的严格保护,而二审改判十五年徒刑,则进一步考量了以下因素:

龙某某因婚姻背叛产生激愤情绪,属“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比主观恶性较低;龙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悔罪,再犯风险较小;通过赔偿与谅解,缓和了双方家庭对立,有利于社会和谐。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裁判中援引《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机械适用重刑,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与温度。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