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办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酒泉法院办理的一案例成功入选。
某科技公司诉樊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竞业限制违约金与经济补偿明显不对等的应予调整
基本案情
樊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标准为15000元+绩效(不固定)。2023年8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载明:如樊某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立即改正外,还应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24年2月樊某离职。樊某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故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樊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2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规制不当竞争行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利用其优势地位,忽视订立协议过程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时存在违约金与补偿金明显不对等的情形。劳动者申请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基于公平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在综合考虑劳动者掌握的商业秘密价值、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水平、主观违约恶意、客观违约情节、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及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实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何婷)
来源: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