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网友发来的一则转载的庭审视频。按照网友的意思,貌似很是同意视频里大妈的法律看法,认为对于发回重审案件,法官安排组成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而认为,法官的法律水平,以及现实中的司法做法,未必就代表正确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上述视频可见,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方的大妈,显然是为了打官司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学习,因此也便有了视频里所见的,先是审查对方律师的详细信息,不用法官进行审查,而是自己亲自“上阵”直接审查(震慑意味明显,意思是别以为你是律师,我就不能提出异议,别以为我不懂律师的管理规定)。为了表明自己知道律师的出处,还摆出了律师需要省司法厅发证的规定。
随后,大妈开始对法官“开庭的身份”进行审查。专门提问法官:你们这个案件是按照初审案件程序审理,还是按照发回重审案件程序审理?这个问题一开始把法官直接问懵了,给出的答复是:我们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理。
大妈显然不认可这样的笼统回答,再次明确自己的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要求法官明确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组成的合议庭。回过神的法官明确答复,是依据《民诉法》第41条组成的合议庭,并且当庭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PS:《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可是,法官的回答还是没有得到大妈的认可,认为根据她的法律理解,本案是重审案件,不是初审案件,不应该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最后还重点强调,“这是法律规定”!法官随即询问大妈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大妈让法官看着办……
显然,自以为学过法律,对法律规定已经正确理解的大妈,对于发回重审案件法官决定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这个案件,产生了跟法官理解不一致的争议。
在视频的留言区,有力挺大妈勇气可嘉的,还有人力挺大妈法律理解的,不过,也有直言大妈的法律理解是错误的。上网搜寻了一番发现,居然有很多律师的实名文章,也是力挺大妈的法律理解,认为发挥重审的一审案件,不能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
究竟谁的法律理解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