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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龙某执行
实施案
基本案情
雅安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龙某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成都某公司、龙某未按期履行义务,雅安某公司遂向名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4万元。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雅安某公司诉韩某、李某、肖某、曾某等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载明刘某、谢某某、曾某某、肖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成都某公司对雅安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近日向名山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名山法院依法将龙某、刘某、谢某传唤,三被执行人仍以“没钱”“过段时间收到工程款了就给”等理由搪塞。经查,三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有大笔的资金往来,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其义务,且未履行法定的报告财产义务,情节恶劣。名山法院决定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三人被拘留后,感受到法律威严不可侵犯,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动履行案款共计10万余元,剩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主动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司法拘留是捍卫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被执行人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兰某与李某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兰某遂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万元。
执行结果
石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但执行人员发现李某在兰某申请强制执行的同一天,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针对此情况,石棉法院向不动产中心进行调查,证实李某的确在当日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给他人,石棉法院遂要求李某报告其房屋售卖、过户、房款去向等相应情况,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告知法律后果,反复多次和其确认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李某始终表示“我配合、我想想、房款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了”,不予如实报告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干警多次对李某释法明理、劝告其配合法院工作,但李某仍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去向,且态度恶劣,石棉法院遂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续,法院若查实其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对其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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