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给我们出资1000万,我签了借条,现在要离婚了,这些财产怎么保护?还能主张为借款吗?新司法解释二后,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文一一为你解答!



§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系被告陈某男的母亲,陈某男与被告郑某女原是夫妻,2022年11月调解离婚。

婚内母亲胡某多次向陈某男转账,诉讼中母亲胡某提供了儿子陈某男写的借条两张,一张金额为800万、一张金额为200万,共计1000万,要求儿子陈某男与原儿媳郑某女共同偿还。

被告女方郑某女认可的实际用于购房的仅为685万元,同时认为胡某转账给陈某男的另外285万元系赠与款。

2019年10月20日,陈某男、郑某女共同购买房产一套,总价人民币1385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男欠胡某1000万元的事实,陈某男承认,法院予以确认。陈某男依法应当偿还。关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男、郑某女虽然离婚,但案涉1000万元的款项,虽无郑某女签名或确认,但是其中685万用于共同购房,另外285万虽主张为赠与,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因此,郑某女对本案其中欠胡某借款本金970万元(685万元+285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余系陈某男的个人债务,由陈某男偿还。即97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

§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以案涉两份《借条》及相应交付凭证诉请陈某男、郑某女共同偿还借款1000万元。经审查,本案发生于陈某男与郑某女离婚之后,且正值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期间,故陈某男、郑某女的共同利益已解体,并形成了重大利害关系在此情况下,虽然陈某男对1000万元借款无异议,但鉴于胡某、陈某男系母子的特殊人身关系,应排除陈某男自认的证明效力,故在本案缺乏有利害关系冲突另一方的郑某女对上述借款具有共同的借贷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及其他客观借贷表征相印证的情况下,对胡某的借贷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且陈某男与郑某女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已在诉讼期间故可由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对房屋归属及对于相对方的合理补偿作出判定,对购房款的纠纷不宜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予以处理。

§ 【二审最终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 【李晓云律师提示】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般只要有父母转账的凭证和自己一方子女的认可,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做法是出于保护父母利益的考虑,但是带来的问题就是过于一刀切,很多家庭中,结婚时间较长,一方尤其是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而且父母出资是口头表明是赠与双方的,但是事后无法提供证明,因而导致一方为家庭付出多,只是在购房上付出较少的一方,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今年实施的新司法解释二即把这类情况的裁量权交给了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例如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1000万,只有男方签名的借条和认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父母的付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综合考虑。

因此,一定要重视离婚案件时的举证,尽量证明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更多、贡献更大,以争取分得更多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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