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卡后商家突然跑路、服务缩水却投诉无门、消费时被强制推销更高价套餐…… 这样糟心的预付式消费陷阱,曾让无数消费者有苦难言。2025年5月1日《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作出该司法解释生效后的首案判决,有力推动市场规范经营,为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维权中点亮明灯。
01
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4年,原告吴某为其女儿在家附近的某音乐辅导机构门店购买钢琴、古筝课程,并与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某培训公司签订了两份《入学协议》,分两次购买课程。
某培训公司在两份协议落款处均加盖公章,某音乐辅导机构后续在第一份协议上补盖公章,两份协议均约定有课程原价及优惠价。原告按优惠价支付了课程费用,其中第一份合同的费用支付至某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第二份合同的费用支付至某音乐辅导机构账户,两次付费均由某培训公司向原告开具收据。
2024年9月,店铺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因店铺续租问题,授课地点即将变更,原告认为新地址距家较远,接送不方便,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与被告核对了剩余课程数量为103节。原告认为剩余未消费的课程费用应当退还,某培训公司认为退费应当按照《入学协议》的约定执行,即扣除会籍服务费、交易手续费、已消费的培训课程费(已消费的课程费用按原价计算)后,退还剩余费用的40%。
双方就退费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入学协议》,并要求某培训公司与某音乐辅导机构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02
法院判决
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入学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吴某和某培训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规定,某培训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导致吴某女儿上课不便,故对吴某要求解除《入学协议》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课程费用的退还,《入学协议》约定原告申请退费需扣除会籍服务费、交易手续费及已消费的培训课程费,且最终仅能退还剩余费用的40%,但此系某培训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限制吴某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应属无效。退款金额应当根据吴某未消费的课程数量进行核算。依照《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之规定,应按照优惠价核算已消费的课程金额。经核算,某培训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课程费用14000余元。
关于某音乐辅导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某培训公司使用某音乐辅导机构的商标对外经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案涉两份合同的签订、费用的收取、收据和发票的开具存在混淆。某音乐辅导机构在第一份合同上补盖公章,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追认,应当受该份合同的约束。结合上述事实,吴某有理由相信某音乐辅导机构也受第二份合同的约束。故法院对吴某要求某音乐辅导机构与某培训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3
法官说法
2025年3月13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均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
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二
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
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
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下一步,东湖高新区法院将继续以司法力量守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敦促商家规范经营,推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立案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