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曹某长期向胡某甲供应面料,胡某甲将面料加工为成衣后售予其弟胡某乙及侄子胡某丙共同投资经营的电商平台A公司。后胡某甲因资金链断裂,拖欠曹某面料款逾百万元。曹某明知胡某甲偿债能力不足,遂以胡某甲提供的其与侄子胡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将A公司、胡某乙、胡某丙共同诉至常熟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主张A公司股东胡某乙、胡某丙承担出资不足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将胡某甲列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与曹某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究竟是谁?

原告曹某主张其与A公司存在直接交易关系,而被告A公司则抗辩称面料实际下单及履约主体均为胡某甲,A公司仅因结欠胡某甲服装款,才由其股东胡某乙代付部分货款,由此产生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查明,案涉交易中所有订单均由胡某甲直接向曹某下达,无证据表明曹某与A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无证据显示曹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付款逻辑:胡某丙向曹某支付的款项实为A公司对胡某甲的债务抵偿,系胡某甲单方指示,无法证明A公司为合同主体。

释法明理:法官当庭向原告曹某释明,其主张的债务主体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曹某在承认错误后自愿撤回起诉,并主动解除对各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撤诉,并对曹某、胡某甲进行诚信诉讼教育,警示曹某今后需审慎核实交易主体,避免滥用诉讼权利。A公司、胡某乙、胡某丙对案件处理无异议,本案纠纷得以高效、稳妥化解。

典型意义

在本案处理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值得各商事主体参考学习的道理和意义:一方面,各类经营主体需要明晰合同主体。各方在交易中须严格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注意留存书面合同、交易凭证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界定责任的关键依据。另一方面,各方当事人均应保证诚信诉讼,基于事实理性维权,不得为转嫁风险错误起诉无关主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商事案件中通过释明、调解和法庭教育,既保障程序和实体公正,又有效引导了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营商环境。胡某甲配合歪曲事实,不仅未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且因纠纷导致了其亲人之间的反目,得不偿失。本案生动诠释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常熟法院通过精准辨析法律关系,既纠正了当事人的诉讼偏差,又彰显了司法对诚信价值的坚守,本案中电商平台A公司未因其他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体现了常熟法院在每一起案件中为电商服装这一常熟新兴特色产业保驾护航的担当。本案的审理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提供了重要指引。

供稿|民二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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