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焦明静
民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更多风采见文末)
在共同创立公司的过程中,创始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我们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就是创始人间的分歧,其中一名创始人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起了诉讼。那么,创始人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从携手创业到分道扬镳
小李和小王是同事也是好友。三年前,二人一同从前公司离职,通过无实物出资的方式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小李负责技术,小王负责销售。创业初期筚路蓝缕,路边的咖啡馆就是他俩的办公室,二人各自的银行账户就是他们的梦想基金,双方也商定今后公司有了收益后五五分成。
经过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逐渐有了起色,雇佣了员工、租赁了办公室,也拉来了新项目,往昔的辛苦终于有了回报。但或许应了那句老话“共患难易,同享乐难”,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二人因公司的控制权、收益分配等问题起了争执。
最终,小李拿着部分收益离开了公司。此后,他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经过仲裁、一审等程序,小李的诉讼请求都未得到支持。在一审判决后,小李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李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们发现,小李与公司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小李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是为了给小李办理个人落户。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工资等事项,且小李社保中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小李个人进行支付。在小李成功落户后,公司为他办理了退工手续,也停止了社保的缴纳,但小李之后仍在为公司工作。因此,合议庭认为,小李与公司之间并非一种正常的劳动关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小李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时间内,公司从未向他发放过工资,公司与其账户往来金额均为报销款和分红。对此,小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司主张过工资。
再次,要看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小李以提供技术的方式在公司开展管理工作,但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等均不约束小李,因此难以认定小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
综合上述原因,上海二中院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创始人身份、股东身份均不是判断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指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组织和人身的依附性进行实质认定。
在案件判决之后,公司向合议庭送来了锦旗。原来,小李因这起案件申请保全查封了公司的账户,导致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一度濒临绝境。二审及时高效的审理,让账户得以顺利解封,企业资金得以周转,暂时渡过了难关。面对未来的发展,公司表示很有信心。
这也让我认识到,“案件无小事”。一起欠薪纠纷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只有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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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明静
清华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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