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作为人们日常使用率最高的社交软件之一,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消费结算等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主意,不仅出现通过微信账号进行的不法交易,而且还衍生出依靠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灰黑产。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案件。

2024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聊天软件得知出售微信账号有利可图,遂发展马某阳等(另案处理)下线对外收集微信账号、出租给上家使用,根据上家要求修改微信账号资料后统一登录至其所掌控的平台,平台的客服会使用微信号和他人聊虚假投资理财。为保障微信号正常使用,王某雇佣何某苒(另案处理)管理该平台、对接上下家等。同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虚拟币和上、下家结算费用,从中获利7.85万泰达币(USDT)。

2024年6月至7月,被害人张某与下线马某阳小组提供的微信号聊投资理财后,被骗取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4年7月,被害人张某报案称被电信网络诈骗1000余万元,公安遂对该案展开侦查,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马某阳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犯罪事实。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王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赃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丁蕾

售卖微信账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微信号中绑定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大量收集并出售、提供微信号,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向他人出租、出售微信号以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支持或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售卖微信号时便知道对方购买微信号是为了实施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游犯罪如果被查实,售卖者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的共犯,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上家利用其提供的微信号用于虚假投资诈骗,仍伙同他人向上家提供微信号,并从中获利,上家利用该微信号实施诈骗,且已诈骗既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电信诈骗离不开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分工协助,收集、提供微信号是电信诈骗不可或缺的一环,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根据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犯罪手段隐蔽,司法打击难度大。随着电信诈骗手段和工具的迭代升级,对象选择及陷阱设置朝着精细化发展,下游犯罪参与上游犯罪,既不要投入较高的犯罪成本,也不需要掌握高难度的犯罪手段,较为常见的是通过加密聊天软件沟通交流,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司法打击难度增加。二是被骗资金转移快,上下游支付结算方式隐蔽,追赃挽损难度大。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在国内骗取的金钱会被层层转移,甚至流入国外,为了规避司法打击,上下家利用虚拟币的去中心化、隐匿性等特性来结算相关费用,追赃挽损难度大。

在此提醒,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交账号在方便人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觊觎。因此,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社交账号。提供、出售或者出租个人微信账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罪等,切勿贪小利而触犯法律,注意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及网络法治意识,以防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甚至是上游电信诈骗罪的共犯。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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