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近些年来,腐败的方式和手段五花八门,一些新型腐败手段和隐性的腐败方式不断浮上水面。一些行贿、受贿行为人为了隐瞒贿赂真相、将来逃避惩罚,双方会设计逃避侦查的场景。在官员利用职权为请托方提供某些方面的帮助后,不便直接收受现金贿赂,会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完成利益输送。如将自己的书画藏品高价出售予请托方,表面上看,双方就是一场通常的字画买卖市场交易行为,一方愿意卖、一方愿意买,包括一些古董、古玩、奇石等,均可如法炮制。这种貌似正常的交易中,字画是否为真品,字画价格如何判断,官员与请托方双方约定的价格是否需要评判交易以及合理性,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如何认定?请看如下案例: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受贿案中,认定杨某在担任某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若干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薛某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薛某、陈某等人贿送的款物,合计价值212余万元。其中涉及字画交易的部分有:杨某向薛某出售四幅字画,合计26万元;杨某向陈某出售一幅字画收受6万元(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略)。

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杨某构成受贿罪,并处罚金、追缴未退赃款。

该案件中,如果杨某向薛某、陈某出售的字画确系真品、价格合理,则即便是杨某为薛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巨额利益,该部分字画交易数额也不能认定为输送利益,不能认定为行贿受贿行为。

那么,该案中的字画如何进行鉴定真伪、认定价格?

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会主张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字画交易行为,不存在赝品、不存在虚高,或者是辩称不知道真假,其购买的原始价格与现在的出售价格相差无几等,从而否认其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赝品书画藏品的受贿事实。本案中,杨某在法院审结阶段就明确否认字画交易是受贿行为。但因五幅书画的真伪对于书画价格有重大影响,并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且书画真伪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办案机关会启动鉴定程序。

首先,办案机关会查明本案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的名称及作者以及形成年代,查明该五幅书画作品的来源、真伪,除参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还应当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本案属于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书画不属于现代作品,鉴定机构需要文物类书画鉴定资质。因此,鉴定原则上可以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流程选择确定书画鉴定机构,应参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备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

本案一审期间,办案机关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五幅书画进行价格认定。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聘请省价格认定专家库中具有书画价格认定资质的三名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现场实物查(勘)验,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认定后,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该真伪认定结论对涉案书画的价格进行了认定。

因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仅能对书画价格进行认定,其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不能委托此类专家对书画的真伪进行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书画进行了真伪鉴定,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规定进行审查,最终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那么是否涉及字画的交易都要进行鉴定评估?答案是否定的。

湖南省某法院审理的蒋某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有以书画为名的交易,实则是以买卖书画输送利益,在此情形下,则不需要启动书画鉴定,直接认定为以书画交易为名收受贿赂。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袁某甲(某县建筑公司董事长)提供了帮助。为感谢蒋某的帮忙和关照,袁某甲多次提出要送钱给蒋某,蒋某均予以拒绝,蒋某表示等他需要用钱时再找袁某甲要。后袁某甲以购买字画为由送给蒋某200万元,蒋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6月,蒋某通过邓某和李甲(另案处理)认识邱某。蒋某从李甲处得知邱某系某革命家遗孀亲戚,可为其仕途升迁提供帮助,便与邱某加强联系,邱某也表示可以介绍关系帮助其仕途升迁。同年10月,邱某组织一批书画家开办书画展,但书画均未售出。到12月,为取悦邱某促使其为自己仕途发展提供帮助,蒋某找到袁某甲要求其帮忙出资200万元将所有书画买下,同时告知袁某甲买这批书画对其仕途发展有帮助,袁某甲予以答应,并根据蒋某安排,分两次将200万元汇至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过后不久,蒋某提出将所购书画给袁某甲,袁某甲表示自己不懂字画,将字画送给蒋某,蒋某听后没有作声。后来蒋某向袁某甲提出归还200万元,袁某甲表示,由于蒋某以前对他特别关照,帮蒋某出点钱是应该的,字画和钱他均不要了。蒋某同意且没有归还。2011年6月袁某甲因其他案件被调查谈话,后蒋某得知此情况,担心自己收受袁某甲贿赂之事暴露,便安排赵某分两次将200万元退还给袁某甲。

法院认为,袁某甲为感谢蒋某对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才于2009年12月为蒋某支付200万元用于购买书画。虽然蒋某辩解其是以借款的名义,且有归还财物的行为,但事实上并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地归还,而是到2011年6月得知袁某甲被调查约谈才安排赵某某将该200万元归还给袁某甲。蒋某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并无真实还款的意愿,其行为性质符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受贿。

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更为复杂,一些职场中的字画交易并不只是构成受贿犯罪,还可能是洗钱犯罪,因为字画、古董等的价格容易虚高,非专业人士一般不易识别真伪及判定价格,使得一些人员将其用于洗钱,意图通过貌似正常的字画交易,将贿赂款项洗白。如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洗钱罪,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郭某(已另案判决)受贿的情况下,为郭某掩饰隐瞒受贿资金1548.21万元购买书画作品,提供黄某、郑某、王某的收款账户,郭某再安排人将资金转入收款账户,被告人王某再将购买的书画作品交给郭某,被告人王某从中收取黄某、郑某、王某的回扣594.1633万元。被告人王某将其以98万元购买的字画以145万元出卖给郭某,从中获利47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641.163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掩饰、隐瞒郭某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郭某受贿资金人民币1548.21万元用于购买书画作品(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持有的书画作品50幅),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41.163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可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尤其重要,面对各种新型的腐败花样和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力度,发现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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