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君审当事人,男,1956年出生,其所在单位于2023年12月通过ZG保险公司投保"日照暖心保(第三期)",保险责任包含特定高额药品费用(年度限额100万元,免赔额1.5万元,赔付比例60%),保费109元。

保险事故:君审当事人于2023年11月确诊非小细胞肺癌,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期间购买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总费用143,344元),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在指定药房购药且基因检测报告不符"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

非指定药房购药是否构成有效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基因检测报告缺失是否影响理赔?


二、双方主张

原告(君审当事人):

医疗必要性优先:药品系三甲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符合临床治疗规范,药房限制条款不合理。

条款提示不足:电子保单未对"指定药房"等免责条款作显著提示,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

基因检测非必需:保险合同未明确将基因检测作为理赔前置条件。

被告(ZG保险公司):

合同明确约定:条款要求必须在指定药房购药,当事人未遵守约定。

医学依据缺失:基因检测报告未显示MSI-H/dMMR结果,不符合药品适应症支付范围。

三、法院判决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

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电子保单中"指定药房"等条款未作显著标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医疗实质符合:

药品系三甲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属于目录内药品,实际治疗需要优先于形式要求。

基因检测非合同要件:

保险合同未明确将基因检测报告作为理赔必要条件,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赔付77,006.4元【(143,344元-15,000元)×60%】,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

互联网保险的条款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采取弹窗、强制阅读等有效措施,仅以公众号公示不足以免责。

医疗合理性与合同限制的平衡:

法院倾向于保护患者合理医疗需求,当三甲医院处方与合同条款冲突时,优先认可医疗专业性。

动态目录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对动态调整的药品目录,需通过有效方式(如短信通知)告知投保人,否则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五、行业启示

保险公司:

优化电子保单提示方式,对关键条款设置二次确认流程。

建立与医疗机构的数据互通机制,减少理赔材料争议。

投保人:

投保时截图保存条款说明页面,留存与客服的沟通记录。

遇药品目录冲突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说明。

监管建议:

明确"指定药房"条款的适用边界,禁止不合理限制患者就医选择权。

六、结语

本案确立了"医疗必要性优先于形式条款"的裁判规则,对互联网健康保险的条款设计提出更高要求。保险公司应注重条款的实质公平性,避免因过度形式化要求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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