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是否影响量刑从宽认定的实务争议,系统解析上诉权的法律属性与司法审查规则。通过解构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导向与二审终审制的程序功能,提出“权利保障—审查分离”的双轨认定模型,明确上诉行为与悔罪表现的辩证关系,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认罪认罚制度与上诉权的规范关系

(一)上诉权的宪法性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二审终审制,赋予被告人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被告人有权获得从宽处理,但未对上诉权增设限制条款。例如,在张某盗窃案中,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法院仍依法启动二审程序,此系对上诉权独立价值的确认。

(二)制度设计的价值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效率与公正双重目标:

效率维度:通过简化庭审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公正维度:以自愿性审查保障实体正义。

上诉权作为纠错机制,可消解“虚假认罪”风险。如李某诈骗案中,一审未审查其受胁迫签署具结书的情节,二审经审理撤销原判,彰显上诉权的制度功能。

二、上诉行为对认罪认罚认定的影响辨析

(一)上诉权行使的正当性边界

技术性上诉的识别:若被告人基于新证据(如王某提交不在场证明)或程序瑕疵(如未获有效法律帮助)提出上诉,应认定其行使正当权利;

策略性上诉的规制:对于无实质理由仅拖延诉讼的上诉,可通过快速审理机制消解负面影响,但不得剥夺上诉权。

(二)认罪认罚情节的独立性认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明确,不得因上诉否定原审认罪认罚情节。在周某危险驾驶案中,二审法院维持量刑从宽决定,但调整罚金数额,体现“情节认定与刑罚裁量分离”原则。

三、二审程序的审查规则与裁判逻辑

(一)全面审查原则的具体化

自愿性复核:重点审查签署具结书时是否获得律师帮助、是否知悉法律后果;

量刑适当性审查:比对类案裁判尺度,检验量刑建议的合比例性。

某省高院2022年审理的赵某受贿案中,二审通过调取看守所监控录像,确认认罪认罚自愿性,但发现量刑未考虑退赃情节,遂依法改判。

(二)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对路径

抗诉理由的实质审查:区分“报复性抗诉”与“纠正错误抗诉”。如钱某贩毒案中,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要求加重刑罚,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判适当,依法驳回抗诉。

量刑平衡机制:建立“上诉不加刑”与“抗诉可加刑”的衔接规则,避免双重风险叠加。

四、裁判规则的系统优化建议

(一)构建阶梯式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层:确认上诉状形式要件完备性;

实质审查层:评估上诉理由的合理性与证明力;

程序裁量层:决定开庭审理必要性。

(二)完善量刑说理机制

要求二审裁判文书详细阐释三点:

认罪认罚情节的存续依据;

上诉理由的采纳或驳回理由;

量刑调整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推进智慧审判辅助系统

通过司法大数据构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偏离度预警模型”,自动识别异常上诉情形。如某中院试点系统对量刑偏差超过15%的案件自动提示,提升审查效率。

结语

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的行使,本质是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通过厘清上诉行为与认罪认罚认定的逻辑关系,构建层次化审查规则,既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制度空转。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审查标准,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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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涛律师,河南郑州知名律师,刑事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办理,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业办理全国范围内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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