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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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不要求转包人,只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还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义务。
也即,实际施工人可以自行选择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要求转包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还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义务。故对某建设公司的此项主张,再审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院虽然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但不排除实际施工人仅选择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要求转包人承担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索引】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青民再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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