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好建设工程案件,是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讨论案件,更多是把重点放在了法律逻辑分析和价值判断,而忽视了案件如何审理。和大多数民事案件一样,建设工程案件只要对基本事实作出合理认定,则案件难点就可以迎刃而解。
按照请求权基础,我们热衷于针对主张成立的要件展开调查,而忽视了其中或之外的基础条件,如果缺乏这一基础条件,则其他要件成立与否就没有意义。
1.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责任,发包人的欠款数额一般难以查明,因为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举证证明能力,而发包人怠于举证也难以让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案件中没有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合同有效,原告并非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则缺乏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的基础,更无需审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
2.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同时会主张工程完工后的可得利益损失,我们对该损失往往会考虑是否要委托鉴定、是否要适用可预见性原则等,而忽视了可得利益的基础在于履行标的的合法性。如果工程缺乏规划审批手续,则施工合同不具有合法履行性,就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
事实的判断在于证据的审查,建设工程案件的证据具有建工领域的专业特征,但只要稍加留心,就能捕捉到其中的突破点。
1.在某一工程量没有同时体现在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时,该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就有争议。其实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部分有合同文件组成,同时也排列了优先顺序,前后有冲突的应当以在前的合同文件作为审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依据。
2.固定价合同中,完工后双方签订了类似于结算单的材料,但就此属于合同内还是合同外各执一词。我们可以结合合同和结算材料中结算方式是否一致来综合判断。如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单价X元/立方米,而结算中用的是混凝土X元/吨、钢筋X元/根,与合同的结算方式完全不一样,则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具有更大可能性。
3.针对可得利益损失,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委托鉴定,显然这不经济高效。其实在常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就包含了利润这一内容,这也是报价时双方均可预见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可得利益的参照。
都说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基本逻辑推理,也能避开鉴定,合理地展现出事实面貌。
1.在对烂尾楼的地下室进行鉴定时,负一层有预埋管地漏,负二层因被水淹而无法勘察,有人提出聘请“蛙人”下去查看。考虑到图纸中地下一二层均有预埋管地漏,施工工序是自下而上,在负一层已有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定负二层也已施工。
2.主体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对于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有人认为就是基础及承重梁、柱、墙等一次结构。但现实中的多层建筑,施工单位基本不会等一次结构完成后再进行二次结构(如构造柱、砌体墙)的施工,往往会随着楼层的上升而接续施工,我们要尊重这种现象,不要被文字概念所误导。
来源:无锡中院环保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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