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网友咨询:

  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应如何赔偿?

  李雨峰律师解答: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李雨峰律师补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李雨峰律师

执业于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思维严谨,工作踏实负责,承办案件胜诉率高。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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