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网友咨询:

  消费者发表“差评”,是否侵害商家名誉权?

  郭炳江律师解答: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总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消费者发布“差评”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在现代网络购物中,买家可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双方交易所必须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以主观认为或客观意见给出评价。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郭炳江律师补充:

  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郭炳江律师

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秘书长.赤峰市政府专家组成员.赤峰市消协法律专家。自执业以来担任人民银行和多家金融机构、地产、建筑、矿山等企业法律顾问,并办理重大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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