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说家贼难防,有的不法份子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立,然而面对他们的只能是法院的审判席,近日,怀柔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来看报道。

王某,26岁,北京市怀柔区某大型商超黄金首饰售卖员。对于被告人席这个位置,王某并不陌生,因为她已经不是第一次来这里了。

2023年10月,王某入职怀柔区商超内的黄金首饰门店,任销售一职,20多岁的她,看上去温文尔雅,同事之间也对她印象不错,然而入职半年后,她开始动起了歪心思。

王某坦言,工作期间,除了售卖店里的黄金首饰外,考虑最多的,就是怎么把店里的黄金饰品占为己有。

据法官介绍,王某的作案手段非常隐蔽。首先她利用自己销售岗位的便利,通过空扫价签的形式,将黄金饰品核销,然后再偷偷地把黄金首饰从店内转运出去,最终换取现金。

得手几次后,王某尝到了甜头,随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不劳而获的虚荣,充斥着她的内心,抵押换来的钱款也被她挥霍一空,直到门店撤店清查时才发现物品丢失。

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已将涉的案20件黄金饰品代为返还给了被害单位,王某获得了谅解。

2025年4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公司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

法官告诉记者,职务侵占一般有4种情形。一是直接拿取公司物品,直接占为己有,二是虚报欺骗,伪造报销单,虚增费用,多领单位钱款,三是更改账本,财务人员做假账,把公款转进自己的账户,四是权力变现,利用职权把单位资产低价卖给自己的亲属等。

来源: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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