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人席上,刘威称自己无罪。

这位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的原副大队长,被控涉嫌“走私毒品”:因为未经审批,违规安排特情人员(俗称“线人”)与境外毒贩联系,并以公安分局为收件地址,多次接收从境外寄来的包裹,最终包裹中被检出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毒品。

他的解释是,这么做是为了寻找跨境毒品犯罪线索,并且毒品在控制下交付,均未流向社会。

2025年4月16日,该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案件尚未判决,但揭开了基层禁毒实务中广泛存在又极具争议的问题:特情侦查的合法边界在哪里?为完成侦破指标的努力为何最终通向了犯罪?

发展毒贩为线人

法庭上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2023年12月18日,沈阳市于洪区公安分局辅警赵某和冯某一同前往公安局大门附近的快递柜取件。视频中,一人负责录像,一人取快递,后者还特意戴上手套。包裹刚取出不久,两人就被在附近蹲点的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警察和浑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警察控制。后续侦查人员从包裹中提取并扣押了4袋疑似大麻植株,共计160.25克。经鉴定发现,4袋包裹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属于毒品。

事后,据负责取件的辅警赵某交代,当天早上,他和同事被副大队长刘威安排一起去单位门口的快递柜取快递,刘威吩咐两人取件后把快递拿到他的办公室。

辅警的证词显示,他们对快递为何物并不知情。

他们并不知道,3天前,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已接到线索,称有人邮寄走私毒品。

浑南分局五三派出所的《到案经过》显示,2023年12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接到特情线索称,有人以邮寄的方式走私毒品,浑南分局禁毒大队侦查确认线索属实,随即安排民警展开布控。

这条毒品走私线索牵出的嫌疑人,正是刘威的线人黄辉兆(化名)。

刘威与黄辉兆的联系始于2023年3月。刘威在庭上表示,自己曾配合浙江警方在沈阳抓获了贩毒分子黄辉兆。在此过程中,他觉得浙江警方获取境外贩毒线索的经验值得借鉴。随后还和同事专程前往当地学习。

2023年6月,黄辉兆被浙江警方取保候审后回到沈阳,并前往于洪禁毒大队报到。刘威发现,黄辉兆能熟练使用境外通信软件,从而接触到涉毒群体。他认为,黄辉兆可以帮助警方获取境外毒品交易线索,向黄辉兆提议做自己的特情。

刘威工作笔记的记录显示:“6月22日,工作重点:建黄辉兆为特情,岩石队长布置工作,境外聊天,聊毒人,找图侦,情报研判”。

案情急转直下

2023年6月,黄辉兆告诉刘威,他在境外社交软件上发现,一位在泰居住“华人”表示自己出售大麻。随后,刘威向黄辉兆提供了于洪分局的地址,并将一名辅警留作收件人。

据刘威妻子高女士回忆,刘威在庭上解释,用分局地址收货,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毒品进入线人手里从而流入社会;另一方面,如果真有大麻,也方便提取物证,锁定嫌疑人。

2023年6月到9月期间,泰国贩毒人员先后向于洪公安分局寄过3次快递。刘威表示,打开后是一些树叶或零食,并非毒品。直到12月18日,收到一包大麻样品。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前三次邮寄为国外贩毒人员测试邮寄路线是否安全,第四次包裹被检出毒品。

据刘威供述,第一次由他和两名同事一起取件,后三次交给了辅警。自己安排同事取件时,“每次都是至少两个人,而且都全程录像”。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3年12月21日,刘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称又有一个泰国包裹邮寄至上述地点,这次,侦查人员从包裹内提取出24袋疑似大麻植株,共计1352.09克。刘威在庭上表示,自己从未向黄辉兆支付过毒资。

一周后,2023年12月27日,于洪公安分局以刘威存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为由,停止其职务60日。2024年2月8日,刘威被免去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案情由此急转直下。

2024年2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辉兆贩毒一案中,发现刘威涉嫌走私毒品,随后将线索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后层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案交由沈阳市代管的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同年3月15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立案,刘威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27日,刘威被刑拘。起诉书显示,该案侦查终结后,移交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毒贩向国内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循环

刘威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显示,1994年,他从沈阳市光明胶带厂进入于洪分局巡警大队试用,一年后,正式成为于洪分局巡警支队的办事员,由此开始了三十余年的从警职业生涯,多次荣立三等功。

刘威先后在于洪分局多个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工作,曾担任过三个派出所副所长。自2021年2月起,刘威担任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事发时,于洪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一职已空缺多日,由刘威负责主持禁毒大队的工作。

刘威妻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庭审时刘威提到,自他主持于洪区禁毒大队工作以来,历年在全省毒情监测排名中,于洪区都是第一。这意味着“于洪区毒情社会面管控太好了,没有毒品犯罪,导致(刘威)无法完成上级的打击处理(毒品犯罪)考核指标”。

刘威的工作笔记中也出现类似记录:

“市局全年考核数据通报:××局长对我局进行批评……组织不力、推动不力,线索不多、本地线索少”;

“××局组织禁毒大队进行整改……年底进行冲刺,设定目标,多完成(的)计入明年工作成果”;

“11月6日,分局工作调度会,于洪分局禁毒工作全市落后”;

该案于2024年10月19日在沈阳市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刘威表示:“于洪分局99.9%以上的毒品案件都是依靠特情提供线索。”

“涉案毒品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点对点运输,快递的收件地址是于洪区公安局,收件人是于洪区公安局禁毒民警,收件人电话是于洪区公安局禁毒民警的电话,取件的时候是双人取件。”刘威的辩护人表示,本案中的毒品自始至终处于禁毒部门控制之下,属于典型的“控制下交付”,确保了毒品未流入市场、未被滥用,不存在任何危害社会的风险。

刘威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没有走私贩毒的动机。按照辽宁省禁毒特情工作管理办法,作为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他有权使用临时特情人员。其辩护律师亦做无罪辩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然而,相关领导证言显示,刘威使用特勤人员并未向他们报备,亦未走相关流程审批,毒品交付亦未提前告知。

刘威的辩护人总结:“这就是一个死循环,(毒品犯罪中)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就没法立案,没立案就没法审批侦查手段,就无法合规使用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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