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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周明:债权人(原告)
陈芳:债务人(被告1)
陈雨:受让人(被告2,陈芳之女)
涉案房屋情况
A室,登记在陈芳名下时市场评估价值约42.5 万元,2022 年 12 月以 10 万元价格转让给陈雨
关键事实
债权债务背景:
2022 年 9 月,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陈芳返还周明 63.14 万元及利息,陈芳上诉后被北京市三中院驳回,2023 年 2 月判决生效;
2023 年 8 月,周明申请执行时发现,陈芳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与女儿陈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10 万元低价转让涉案房屋,并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完成过户。
转让行为争议:
周明主张:陈芳在明知身负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约23.5%)向直系亲属转让房产,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
陈芳辩称:房屋实际由陈雨出资购买,2008 年因孩子上学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次转让系 “更正登记”,未实际收取房款,不存在恶意。
诉讼请求:
撤销陈芳与陈雨的房屋买卖合同;
陈雨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至陈芳名下;
陈芳、陈雨承担律师费10万元及诉讼费。
争议焦点
低价转让行为的性质认定:
陈芳与陈雨的交易是真实买卖还是借名登记后的“更名”?10 万元交易价格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 “明显不合理低价”?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陈芳转让房屋时是否明知债务存在?该行为是否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周明的债权实现?
举证责任分配:
陈芳主张“房屋实际归陈雨所有”,是否有证据证明出资关系或借名买房约定?
案件分析
一、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价格合理性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涉案房屋市场评估价42.5 万元,转让价 10 万元仅为市场价的 23.5%,低于《民法典》司法解释中 “低于市场价 70%” 的合理低价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推定交易具有不合理性。
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陈芳在一审判决作出(2022 年 9 月)后、二审上诉期间(2022 年 10 月 - 2023 年 2 月)转让房屋,明知可能承担还款义务,仍通过关联交易减少责任财产,符合《民法典》第 538 条 “恶意处分财产” 的构成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合法有效且处于执行阶段:周明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且陈芳未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资格(《民法典》第538 条)。
债务人行为与债权损害的因果关系:陈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转让房屋导致其责任财产直接减少42.5 万元,周明的 63.14 万元债权实现面临重大障碍,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举证责任与事实认定
陈芳抗辩的证据不足:
主张“房屋由陈雨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出资证明、借名买房协议或其他书面约定,仅凭父女关系无法对抗《民法典》第 209 条 “不动产登记生效” 原则;
认可未实际收取10 万元房款,交易实质为无偿转让,符合《民法典》第 538 条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情形。
裁判结果
撤销买卖合同:判决撤销陈芳与陈雨于2022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丰泽二手房买卖合同》;
恢复产权登记:陈雨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将A室过户至陈芳名下,陈芳予以协助;
律师费承担:陈芳于判决生效后7 日内支付周明律师费10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40 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件启示
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或债务履行期内,向近亲属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易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维权。
不动产登记的证据效力:
主张借名买房或实际权属,需提供出资凭证、书面协议等充分证据,仅凭亲属关系无法对抗登记公示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 年内提起诉讼(最长不超过 5 年),超期将丧失撤销权(《民法典》第 541 条)。
律师费用的司法认定:
合理的律师费属于撤销权诉讼的“必要费用”,债权人需提供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法院可判决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