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侵权人在起诉前自愿缴纳30万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用于山体修复。图为检察官在涉案矿山现场调查。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既要重过程也要重结果,以保证受损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目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判决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损害赔偿金到账率较低;没有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相关部门不愿管理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实践中一般直接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导致司法裁判资金无法对应个案裁判事项使用,难以发挥“点对点”的公共利益修复作用;资金使用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导致使用效率低下,无法有效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影响办案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积极与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公证机构、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等沟通协商,并于2024年12月27日会签《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构建起规范化、高效化、最大化的赔偿金管理使用模式。
第一,以规范化为原则,管理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办法》严格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概念、来源、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损害赔偿金的来源,包括侵权人在审前程序中主动缴纳的赔偿金、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缴纳的赔偿金等。此外,《办法》将侵权人在起诉前或法院裁判生效前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之一,即侵权人为保证能够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所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其可以转为赔偿金使用。二是确定了赔偿金的用途。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后的赔偿、修复,鉴定评估费用、专家意见费用及其他为保护公共利益产生的合理支出等,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三是完善了赔偿金的使用流程,对不同领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流转方式和程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公证机构等各方的职责,简化支取流程,强化使用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规使用。
第二,以高效化为导向,分阶段分领域规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办法》区分不同办案阶段、不同办案领域对赔偿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了细化规定。对于在审前程序中侵权人主动缴纳的赔偿金,由公证机构提供专业规范的资金管理服务,依法设立专项提存账户予以保管,并根据公益修复情况开展资金划转,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对资金使用等予以监督。对于侵权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缴纳的赔偿金的使用,在由公证机构设立专项提存账户予以保管的基础上,确立执行衔接机制,解决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不同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不同,故而区分案件领域作出不同规定。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办法》强调,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同时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由行政机关对公益修复过程进行指导,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修复完毕经验收合格,且经检察院、法院确认后,由法院直接将执行的赔偿金支付给组织或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而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总体思路是将赔偿金直接用于赔偿受损害消费者的损失。但因受损害消费者具有不特定性,且涉及消费者资格审核,《办法》提出将消费者协会作为赔偿金的管理主体之一,负责赔偿金的申领、审核等工作。具体而言,法院执行的赔偿金先行转入公证提存账户保管,经检察院、法院、消费者协会共同确认后,以实际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按比例由公证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支付。
第三,以最大化为目标,保障损害赔偿金执行到位。为解决法院判决实际执结率低、损害赔偿金到账率低等问题,《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由侵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存保证金,以防止裁判生效后侵权人转移财产或拖延支付,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及时修复。二是综合考量侵权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提升案件执行效果。比如,《办法》规定侵权人主动缴纳保证金或赔偿金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司法机关可将此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节。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执行到位。比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性侦查公益损害事实。对于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具有可变现价值的财物(不属于赃款赃物),当事人自愿用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将其作为保证金使用,待裁判生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后,再用该保证金折抵赔偿金。又如,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侵权人财产,并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