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24 日,海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年度)》及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品牌交换机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原告公司诉称,依法享有“华为”等系列商标。

根据在先生效刑事判决,自 2016 年 3 月开始,周某乐、周某、杨某、珠某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大量销售假冒“华为”品牌的交换机等产品,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外,陈某总体负责侵权产品的销售和渠道运营,陈某云为周某乐转移资金提供了账户支持,也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现已扣押的各被告翻新“华为”交换机的商品价值达 560 余万元。

而且,各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销售假冒“华为”商标的产品多年,除在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之外,还存在大量客观证据证明各被告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超过 2 亿元,且各被告的分红超过 1500 万元

侵权获利巨大,情节极为恶劣,给原告公司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35 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从网上等渠道购进“华为”品牌二手交换机及部件等产品后,自行或组织安排他人对上述产品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等加工翻新工作,后喷漆包装,贴上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标签,当作新设备进行销售,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计算出六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据此得出本案的赔偿总额已远超过原告公司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赔偿金额全额支持。

本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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