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了,冲个奶粉喝喝,增强体质,结果一不小心自己烫伤了……上班、烫伤,这个能报个工伤不?果然,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单位不服!认为其工作时间吃早餐违规,且是其自己玻璃杯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图文无关)

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

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1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导致被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

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浦东人社局称,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应当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她因玻璃杯爆裂受伤,虽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质量问题,但此情形并不能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其受伤仍属工伤范畴。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