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约定律师费但主合同未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属于担保范围?

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排除律师费,担保范围亦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律师费。

阅读提示:

如果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约定了律师费,但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律师费是否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而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排除律师费,担保范围亦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律师费。

案件简介:

1、2016年5月19日,京御公司、大唐置业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京御公司委托廊坊银行向大唐置业公司提供5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事项。

2、2016年5月20日,大唐置业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廊坊银行按约定将5亿元贷款发放至大唐置业公司账户。

3、2016年8月3日、8月5日,付凯新、好润公司分别与廊坊银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大唐置业公司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4、之后,大唐工贸公司、好润公司、中城公司、良友公司、梁军、胡玲秋分别与廊坊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5、2017年5月,京御公司、廊坊银行、大唐置业公司及各担保人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变更为18个月,各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

6、2017年7月12日,京御公司、廊坊银行与大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书》,追加在建工程作为借款担保,并于2017年8月4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7、截至2017年11月30日,大唐置业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于是京御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同时请求对抵押、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唐置业公司归还京御公司5亿本金及利息,并给付30万律师费,京御公司对相关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付凯新、好润公司所持大唐置业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应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大唐工贸公司、好润公司、中城公司和良友公司及梁军、胡玲秋和付凯新对大唐置业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良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当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02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良友公司是否应承担京御公司的30万元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良友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良友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良友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保证人应予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良友公司主张大唐置业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如前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亦未排除该项费用,故保证人应当予以承担。并且,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京御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欠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律师费作为京御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显然属于应赔偿的损失,故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亦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律师费不影响京御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向良友公司主张权利。

3、诉讼费用应由包括良友公司在内的各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京御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其诉讼请求总标的额为五亿余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清楚充分。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京御公司的诉讼请求,良友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对京御公司主张的700余万元律师费仅支持了30万元,对差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应由京御公司承担。该差额部分占总标的金额的1%左右,无论是从案件的整体结果来看,还是从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看,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由包括良友公司在内的众被告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良友公司应承担京御公司的30万元律师费和本案的诉讼费用,良友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61号]。

实战指南: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律师费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保证范围。本期案例中,当事人并未在保证合同中排除律师费,因此律师费属于本案保证的范围。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前提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期案例中,案涉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京御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欠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律师费作为京御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显然属于应赔偿的损失,因此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保证人应当承担律师费用,无权以担保范围从属性为抗辩。

2、在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的承担方式和标准。在债务人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明确告知其违约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的通知,保留好通知的送达凭证。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务必保存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这些材料是主张律师费用的重要证据。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的律师费用限于已经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

案例一:《某银行诉某建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应当应某银行要求向某银行赔偿律师费损失,辽宁分行已根据《代理协议》向中伦律所支付部分律师费49000元,因《代理协议》涉及6起案件,故该部分律师费损失应分摊至6起案件中,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赔偿某银行律师费损失8167元。因某银行尚有部分律师费未支付,该部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对该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情将辽宁分行向某律所支付的律师费49000元分摊至6起案件中,判决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赔偿某银行律师费损失8167元,并无不当。

2、借款合同并未明确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保证合同对律师费的承担做了约定,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律师费用。

案例二:《安徽信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29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怀远农商行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虽然就本起诉讼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该费用,但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未明确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案涉《保证合同》虽对律师费的承担作了约定,但《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主债务的范围,故怀远农商行要求债务人承担其委托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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