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德江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曾某全、彭某全、左某军作出(2025)黔0626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曾某全、彭某全、左某军处以共计30000元罚款的处罚。
德江法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全、彭某全、左某军诉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曾某全等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某项目一期附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经过司法鉴定,送检的《某项目一期附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两页印刷内容不是由同一份电子文档形成;两页内容中印刷文字、手写文字均不是原件。根据鉴定意见及曾某全等三人的陈述,认定该内部承包协议是曾某全等三人根据其他协议伪造形成。
曾某全、彭某全、左某军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司法诉讼秩序,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德江法院针对曾某全等三人伪造证据起诉的行为,多次与曾某全等三人谈话,指出其伪造证据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告知每个民事主体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不能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曾某全等三人均诚恳地表示自己做错了,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以后不会再做伪造证据起诉的事情。
德江法院结合曾某全、彭某全、左某军在伪造证据中所起的主次作用,认错认罚的态度等情况,对曾某全等三人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通过司法处罚,彰显了德江县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态度和决心。
来源:德江法院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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