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川法院龙泉法庭受理一起原告某村委诉被告某企业及个人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某公司位于外地,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系水处理剂、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2024年4月,被告某公司在明知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当处置极易造成环境污染,转移过程应当办理报批环境部门的监管,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将废水交没有资质的被告三人处理,被告徐某、王某作为联系人从中获利,由被告杜某将废液排放在原告村内,对原告村内树木、土壤造成损坏并产生了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


村委及镇政府发现问题后及时开展应急清理工作,对污染物进行监测、转运、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安装监控进行监管,防止损害行为再次发生。随后原告就树木损坏赔偿款、环境检测费用以及环境治理费用等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该案系龙泉法庭设立为环境资源法庭后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庭高度重视,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邀请淄川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与调解员及时对被告做调解工作,但因被告均不在本市,不愿到法庭调解,且对赔偿责任相互推诿。承办法官根据之前办理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的经验,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和做调解工作,建议原告将之前没有起诉的王某追加为被告后再进行调解,淄川区检察院也对本案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最终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并负责将原告处理排放物产生的吨包运走处理,上述义务均当即履行完毕。

近年来,司法利剑始终高悬在保护“绿水青山”的第一线,每一份鲜活的案例既是守护淄川山水的生动解答,更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宣言。龙泉法庭作为淄川辖区内唯一的环境资源法庭,将继续一如既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原则,着力打造“泉化纠纷,法耕桑田”特色环资审判品牌,传递环境司法担当,凝聚生态保护共识,以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供稿人:龙泉法庭 李佳霖 薄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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