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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王建国与刘彩霞系夫妻,育有子女王强、王刚、王勇、王毅。王建国于1999 年 4 月 5 日离世,刘彩霞于 2000 年 12 月 12 日以成本价与甲公司签订职工购买房屋合同,购置一号房屋,房价款 46619 元,购房时折算了王建国 35 年工龄及刘彩霞 20 年工龄。2002 年 2 月 28 日,刘彩霞取得该房屋房产证。

随着年龄增长且疾病缠身,自2003 年起至 2022 年 4 月刘彩霞去世,王强与其同吃住。期间王强于 2009 年离婚,之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2017 年,刘彩霞立下遗嘱:“我不在以后,我的那部分房产归王强。” 刘彩霞去世后,因其余兄弟对遗嘱及房产继承份额存在异议,王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85% 的份额。

二、争议焦点

原告方诉求

原告王强要求继承一号房屋85% 的份额,理由是自己长期服侍母亲且母亲立下遗嘱将其份额留给自己,同时购房时使用了父亲工龄,这部分价值应计算在继承份额内。

被告方诉求

被告王刚、王勇、王毅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遗嘱格式不正规、年月日不全有瑕疵。王刚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房产;王毅认为王强并非长期赡养母亲,只是共同居住,且王强离婚无房与本案无关,母亲有能力自理且账目未公开,不应仅因共同居住就多分份额。

争议焦点

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

王强是否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使用父亲工龄购房对应的财产价值如何在继承中认定;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彩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刚、被告王勇、被告王毅继承所有,其中原告王强享有85% 的份额,被告王刚享有 5% 的份额,被告王勇享有 5% 的份额,被告王毅享有 5%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继承方式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王强提交的刘彩霞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被告虽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故遗嘱真实有效,应按遗嘱内容处理刘彩霞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分配。

工龄购房价值认定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应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购买一号房屋时折算了王建国35 年工龄,该部分价值应作为王建国遗产处理。

继承份额分配

综合考虑遗嘱效力以及工龄购房价值因素,法院支持王强继承房屋85% 份额的诉求,其余三兄弟各继承 5% 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固定

应重视证据收集,妥善保存母亲的遗嘱原件,并收集能证明自己长期赡养母亲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中陪同看病的记载、邻居证人证言等,以增强诉求的说服力。

法律知识运用

深入了解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工龄购房的遗产认定等规定,精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本案中,准确把握遗嘱效力和工龄购房价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胜诉的关键。

应对质疑策略

针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及赡养事实的质疑,要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对于遗嘱质疑,可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等方式自证;对于赡养事实,提供详实证据予以反驳,以稳固自身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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