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李某信用卡诈骗改判无罪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7)粤08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 2017.09.11 案由 : 信用卡诈骗罪,裁判结果:无罪

观点: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厘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法律性质,严格区分“信用贷款”与“透支”,并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类案辩护,需聚焦业务性质、非法占有目的举证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将民事违约升格为刑事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情总结

被告人李某因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逾期未还款引发刑事争议。具体事实如下:

  1. 建行分期业务:李某于2013年向建行湛江分行申请购车分期(6.5万元)及安居分期(12万元),前期按期还款,后因经济困难逾期。经银行催收后签订还款计划,家属代偿本金并取得谅解。
  2. 中行分期业务:李某于2012年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20万元,前期偿还部分款项后逾期,经多次催收未果,逾期本金8.3万余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后,家属代偿欠款并取得谅解。

原审认定:李某对中行信用卡逾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建行业务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认定为犯罪。
二审改判:认定中行业务性质为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李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

  1. 法律定性争议:李某通过信用卡分期业务取得的资金属于“信用卡透支”还是“信用贷款”?
  2.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李某逾期未还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罪与非罪界限:逾期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还是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裁判思路

(一)二审法院推翻原审判决的逻辑

  1. 区分信用贷款与信用卡透支
  • 信用卡透支本质是临时消费额度,受信用额度限制,具有循环使用特征。
  • 分期业务(如家居装修分期)系基于专项用途的信用贷款,需签订独立协议,资金用途受限,属于借贷关系,不适用“恶意透支”规定。
  1.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李某提供真实身份及财产证明,具备还款能力;
  • 逾期原因系投资失败及自然灾害,非主观恶意逃避债务;
  • 案发后积极还款并取得谅解。
  1. 程序与实体结合
  • 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调解追偿,刑事报案存在程序矛盾;
  • 逾期金额未达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需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

(二)逾期金额未达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通过中行家居分期业务取得资金的行为属于“骗取贷款”,但最终不构成犯罪的核心依据在于:

  1.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追诉标准
  •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需满足“欺骗手段+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其他严重情节”删除)
  • “重大损失”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2022年修改为50万)
  • “其他严重情节”标准:部分地方司法实践(如江西省)将“骗取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视为情节严重。(2022年已经删除)
  1. 本案未达追诉标准的分析
  • 损失金额不足:李某逾期本金8.3万元,远低于《追诉标准》20万元或100万的底线。
  • 缺乏“情节严重”情形:李某仅涉及单次贷款,未多次骗取;贷款用途虽违规(部分用于投资),但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前已偿还大部分款项,银行损失通过民事调解及家属代偿基本弥补。

二、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一)穿透式审查业务实质:分期业务的法律属性

  1. 信用卡透支与信用贷款的本质差异
  • 信用卡透支:基于信用额度的临时性、循环性消费支付,无需专项协议,用途不受限(如日常刷卡消费)。
  • 信用贷款(含分期业务):需签订专项协议,资金用途特定(如装修、购车),额度不可循环,本质为借贷合同关系。
  1. 法律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涉及犯罪行为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限额”的“额”是指信用额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贷款的核心特征为“资金使用需约定用途、分期偿还、不可循环使用”。
  1. 李某案与龚某某案的对比

对比项

李军案(中行分期)

龚某某案(直客式分期)

业务性质

家居装修分期(专项贷款)

直客式消费分期(专项贷款)

欺骗手段

未伪造身份,但虚构资金用途

伪造身份、虚构用途

损失金额

8.3 万元(未达 50 万元)

24 万元(地方标准认定“重大损失”)

非法占有目的

无(提供真实财产证明、积极还款)

无(绑定真实账户、事后还款)

罪名认定

不构成犯罪(未达追诉标准)

骗取贷款罪(地方标准适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

  1.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 根据《刑法》第196条,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推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 肆意挥霍透支资金;
  •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
  1. 李某案中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
  • 客观行为:提供真实房产证明,具备还款能力;前期按时还款(建行分期履约24期,中行分期履约24期);逾期后签订还款计划并部分履行(建行还款2.8万元,家属代偿中行本金)。
  • 主观状态:逾期原因系投资失败及台风灾害(不可抗力),非故意逃避债务;未转移财产或逃匿,积极配合银行催收及民事诉讼。

(三)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与“损失”关联性

  1. “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
  • 形式欺骗:虚构身份、伪造材料(如龚某某案)。
  • 实质欺骗:虚构资金用途(如李某将装修资金用于投资)。
  1. 法律后果
  • 仅有形式欺骗但无实质风险(如提供足额担保),一般不构成犯罪;
  • 实质欺骗直接导致银行资金风险(如虚构用途致资金无法收回),可能构成犯罪。
  1. 李某案中的“欺骗手段”与风险隔离
  • 欺骗手段的轻微性:李某未伪造身份或材料,仅挪用部分资金,且银行在审批时未要求抵押担保(自愿承担风险)。
  • 风险的可控性: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调解已实现债权,损失被家属代偿填补,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三、类案辩护思路总结

结合李某案与龚某某案,未来类案辩护应聚焦以下路径:

  1. 准确区分分期业务性质
  • 审查合同条款:主张专项分期业务属于贷款,排除信用卡透支的适用。
  • 引用监管规范:强化“专项分期≠信用卡透支”的论点。
  1. 非法占有目的反证
  • 还款能力证据:提供财产证明、收入流水、担保物等,证明具备还款基础。
  • 客观原因举证:如经营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逾期。
  1. 追诉标准抗辩
  • 精确计算损失:扣除已还款、担保物变现价值,主张未达“重大损失”标准。
  1. 程序合法性质疑
  • 刑民交叉问题:若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追偿,主张“一事不再理”,排除刑事介入。

四、结论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厘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法律性质,严格区分“信用贷款”与“透支”,并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类案辩护,需聚焦业务性质、非法占有目的举证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将民事违约升格为刑事犯罪。


张洪铭律师|汇祥

张洪铭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 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第四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诉讼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赛博威锋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北方工业大学兼职讲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 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证据科学研究院 证据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2011-2012)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互联网犯罪和电子数据。

职业背景:2013.6-2019.11曾在某检察院网检部(网络犯罪)、第二检察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四级高级检察官。直接或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擅长办理涉网络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对电子数据有深入研究,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多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借调,参与起草关于电子数据、专家辅助办案、技术性证据审查等相关规则。曾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多次在全国检察系统专项培训以及省级院组织的教育培训中就网络犯罪、电子数据相关课题授课。录制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课程被评为市级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2019年11月转岗律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



游涛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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