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姚某某挪用资金二审改判无罪案为视角

入库编号:2023-16-1-227-001

观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以是否实质侵害单位资金权益为判断基准。对于具有商事授权背景的资金运作行为,司法应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辩护人应围绕“法益侵害”展开攻防,结合协议授权、资金用途、利益归属等要素构建无罪抗辩体系。

一、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
为投资央广视讯上市项目,博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5万元,韩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张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每人出资625万元,投资设立润某企业。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博某公司委派的代表,负责润某企业经营管理事务。2012年10月22日,各合伙人将出资款共计2525万元存入润某企业账户。2012年10月24日经工商登记设立润某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另约定,若央广视讯项目上市成功,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分配股票权利;若央广视讯项目上市不成功,博某公司全额退还有限合伙人出资款并按出资款8%-10%支付年利息。

2012年10月26日,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将润某企业账户中的2500万元转入博某公司账户,加上博某公司原有资金经过陆某某账户转入陈某某账户1108万元,转入沈某某账户1800万元。2012年11月8日通过陆某某账户和博某公司账户筹集资金1630万元,经过博某公司账户返还到润某企业用于投资央广视讯项目。后因润某企业退出央广视讯项目,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8月1日、9月29日分别将央广视讯项目退还的投资款1097.6万余元、600万元、130万元从润某企业账户转到博某公司账户,再经过陆某某账户转到陈某某、王某某、吴某、张某、苏州某运输公司等个人或单位账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对润某企业资金的管理与经营权。其将资金转入陆某某账户的行为,虽形式上存在“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但未实质侵害润某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理由如下:

  1. 合伙协议授权:姚某某依据合伙协议享有独立决策权,其运作资金系为保障合伙企业权益;
  2. 法益未受侵害:资金最终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目标,未损害企业利益;
  3. 无个人利益:无证据证明姚某某为个人利益挪用资金。

裁判要旨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若行为人运作资金系为“盘活”企业资金、保障企业权益,即使形式上存在资金流转,但因未实质侵害企业法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的实质审查与法益保护

(一)挪用资金罪的规范目的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利用职务便利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3.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其中,“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1)归本人或他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供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姚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及是否谋取个人利益。

(二)实质审查:法益侵害的判断

  1. 资金流转的实质目的
  • 姚某某将润某企业资金转入陆某某账户,表面符合“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形式特征,但实质是为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资金最终流向恒隆源公司用于归还企业借款,与润某企业的投资目标(央广视讯项目)无冲突。
  1. 关键点:挪用资金罪的法益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若资金用途与单位经营目标一致,未导致资金失控或损失,则不构成法益侵害。
  2. 个人利益的否定

检察机关主张姚某某通过配偶陆某某间接获利,但法院指出:

  • 利益的具体性要求:挪用资金罪中的“个人利益”需为具体的、可量化的利益(如直接收受财物、获取分红等)。陆某某作为恒隆源公司股东可能获得的潜在分红,因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属于不确定利益,不符合“个人利益”要件。
  • 夫妻共同财产的非等价性:恒隆源公司利益与姚某某个人利益之间需有明确因果关系,但无证据证明资金挪用直接导致姚某某财产增值。
  1. 合伙协议授权的正当性
  •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有权独立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姚某某的决策权来源于合伙协议,其短期拆借资金的行为属于“合理运作资金”,符合商业惯例。
  • 风险分担机制:博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运作资金的行为本质是平衡企业风险与收益,而非滥用职权。

(三)司法裁判的启示
本案确立了挪用资金罪的实质审查标准:

  1. 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不能仅以资金流转路径认定犯罪,需结合行为目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2. 法益侵害的核心地位:若行为未导致单位资金失控或损失,不构成犯罪;
  3. 商事习惯的尊重:对合伙企业内部资金运作应保持必要谦抑,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三、类案辩护思路

(一)基础路径:否定“归个人使用”与“个人利益”

  1. 资金用途与企业目标的关联性
  • 举证资金最终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如投资、还款),阻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案例参考:若资金用于偿还关联企业债务,可主张属于“单位间资金调剂”。
  1. 利益归属的切割
  • 通过财务账目、证人证言等证明资金收益归于单位,否定个人获利。
  • 抗辩策略:强调利益的不确定性(如未实际分红)或与被告人的无关联性。

(二)进阶策略:援引商事授权与行业惯例

  1. 协议授权的合法性
  • 若行为人权限来源于章程、协议,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履职。
  • 重点提示:需证明决策程序符合企业内部规定(如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1. 风险共担机制的运用
  • 在有限合伙架构中,强调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说明资金运作系为平衡风险,而非谋私。

(三)对抗控方:瓦解“形式推定”

  1. 资金流向的合理解释
  • 针对“资金经个人账户流转”的指控,提供第三方(如关联企业)的用款证据,说明流转的必要性。
  • 示例:恒隆源公司与润某企业的业务关联性证明。
  1. 证据不足的强调
  • 控方若仅凭资金流水指控,可主张“证据链条断裂”,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四、结论

姚某某案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挪用资金罪的实质审查标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以是否实质侵害单位资金权益为判断基准。对于具有商事授权背景的资金运作行为,司法应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辩护人应围绕“法益侵害”展开攻防,结合协议授权、资金用途、利益归属等要素构建无罪抗辩体系。

个人观点 AI辅助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

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游涛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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