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对一名在法庭上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泾源县法院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即起身准备离开法庭,书记员此时提醒王某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王某竟转身用下流语言辱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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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泾源县法院迅速派法警现场处置并控制王某。王某称其预感要败诉,一时冲动才做出愚蠢行为,随后向书记员当面道歉并写了悔过书。

鉴于王某在法庭上对法院工作人员辱骂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泾源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其违法行为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律秩序,任何侵犯司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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