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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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上一篇文章探讨了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问题。
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查封、冻结财产的意⻅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均较大,因此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
那么如果经拍卖两次流拍后,变卖还要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吗?
河北省高院在《迁安市柏合盛餐饮有限公司、樊建超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上述规定的“变卖”,系当事人协商后直接变卖,是指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财产变卖。执行标的物进入拍卖程序,且经历两次流拍,此时启动变卖程序无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2.上述规定的“变卖”,系当事人协商后直接变卖,是指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财产变卖,故该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故复议申请人以此为依据,主张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唐山中院应当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变卖程序于法无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据此,网拍二拍流拍后,当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应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该条也未规定法院启动变卖程序时应取得被执行人的同意。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两次流拍后再变卖的,无需再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如有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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