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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王振华与李素琴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宇峰、王宇翔、王宇鹏。王宇鹏之子为王晨阳。

王振华于2021 年 10 月 16 日去世,王振华配偶李素琴于 1989 年去世。

(二)房屋背景及相关事件

一号房屋原系甲公司的公租房,李素琴去世后王振华变更为承租人继续承租。2000 年,王振华与甲公司签订《甲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房,购房时使用了男方工龄 44 年、女方工龄 47 年。2001 年 3 月 14 日下发房产证,登记在王振华名下。

2006 年 12 月 8 日,王振华在 A 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表明一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留给孙子王晨阳所有。

2015 年 10 月 10 日,王振华在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自书遗嘱,再次明确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遗赠给王晨阳,且若在世期间房屋拆迁,相关经济补偿及置换房产也归王晨阳个人单独所有,其他钱物由王晨阳、王宇峰、王宇翔均分。

2016 年 8 月 8 日,王振华在赠与书上签名并按手印,自愿将一号房屋无条件无偿赠与给王晨阳。同日,王振华与王晨阳签订《赠与协议》。

2018 年 5 月 7 日,王振华和王晨阳共同办理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晨阳名下。

2021 年 7 月 22 日,王振华委托王宇峰代为申请该房屋的补证登记业务,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经相关部门审查,因房屋已转移至王晨阳名下,该补证登记业务被认定无效,并发布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公示,撤销该补证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诉讼情况

王宇峰、王宇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王振华与王晨阳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让王晨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他们认为王晨阳诱使王振华签订赠与合同,存在欺骗手段,且王振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素琴的部分。王晨阳辩称,一号房屋原系王振华个人单独所有,其父亲当年全款出资购买,因李素琴早逝才登记在王振华名下,整个赠与过程合法依规,不存在骗取、伪造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王宇峰、王宇翔的诉讼请求,并让他们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王宇峰、王宇翔请求法院确认王振华与王晨阳之间关于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王晨阳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李素琴与王振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判断王振华对房屋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王宇峰、王宇翔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振华无权单独处分属于李素琴的部分,赠与合同无效。王晨阳则认为房屋虽使用了李素琴工龄,但系王振华个人购买,且其父亲全款出资,属于王振华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号房屋购买时李素琴已去世,王振华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虽使用了李素琴工龄,但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该房屋应为王振华个人财产,王振华有权处分。不过,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政策折算李素琴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素琴遗产予以继承,王宇峰、王宇翔可另案主张分割。最终,法院驳回王宇峰、王宇翔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性质认定

从购房时间节点来看,2000 年签订购房协议时李素琴已离世,王振华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与甲公司完成购房交易,且房产证登记在王振华名下。尽管购房时使用了李素琴工龄,享受了一定政策性优惠,但这并不足以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一般的物权登记原则,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在法律上通常就归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为王振华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二)工龄优惠部分财产权益处理

虽然房屋整体归王振华所有,但购房时因使用李素琴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具有一定财产价值。这部分福利并非单纯基于王振华个人行为所得,而是与李素琴的工龄相关联。从公平和继承法律角度出发,这部分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素琴遗产进行处理。王宇峰、王宇翔作为李素琴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这部分财产权益主张分割,不过需另案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三)赠与合同效力判定

基于房屋属于王振华个人财产这一前提,王振华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赠与他人。他与王晨阳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整个赠与过程依法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赠与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法院驳回王宇峰、王宇翔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是合理的。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案件事实

作为王晨阳的代理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研究。详细梳理了房屋从公租房到房改房的整个转变过程,包括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关键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精准把握,清晰地呈现出房屋所有权应归王振华个人所有,为后续论证赠与合同有效性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运用法律条文

在法律适用方面,精准解读了关于房屋所有权认定、工龄优惠政策解读以及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购房时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判定原则,以及工龄优惠部分财产权益的特殊处理方式。同时,依据赠与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论证王振华与王晨阳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以法律条文为有力支撑,说服法官认可我方观点。

(三)有效应对对方质疑

庭审中,面对王宇峰、王宇翔对赠与合同的质疑,以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进行回应。针对他们提出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欺骗等观点,通过展示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资料、遗嘱等证据,逐一进行反驳。在回应过程中,注重逻辑清晰、条理分明,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能够清晰理解我方主张的合理性,最终实现胜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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