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中院和庐阳法院同时收到行政相对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书,两起因公租房拆迁补偿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张某某系庐阳区某小区的公房承租人,其在上世纪90年代由单位分配获得一套房屋的使用权,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庐阳某公司。2024年4月,庐阳区政府实施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张某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在房屋所有权人庐阳某公司交房后,街道办于2024年7月将张某某承租的公房拆除,但张某某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此,张某某向合肥市中院和庐阳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强制拆除诉讼。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庐阳法院在合肥市中院的指导下,向属地房屋征收办及街道办了解项目安置补偿政策,确定张某某可获得的安置权益。合肥市中院同时向庐阳区政府释明,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应履行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义务。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围绕张某某诉求开展可行性方案讨论分析,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年3月24日,在合肥市中院行政庭的组织下,张某某与街道办、庐阳某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备忘录,庐阳区政府、市政府对三方达成的和解内容均无异议。为打消张某某的顾虑,合肥市中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向张某某释明如因行政机关的原因未能获得备忘录所确定的协调结果,后续仍可依法提起相应诉讼。顾虑消除后,张某某当即向合肥市中院和庐阳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下一步,合肥两级法院将继续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做实“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化解,促进行政审判提质增效,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张俊

供稿:行政庭

排版编辑:夏晨曦 武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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