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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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那么,在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是否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院在《刘霞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再审案》中明确: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最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并经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本院审查期间收集的证据对判断刘霞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一定影响,属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证据。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

此案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应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意愿、透支状况、资金用途及未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周军律师提醒,在面对信用卡透支问题时,应积极沟通协商,避免因误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遇纠纷,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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