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张友志 张园园
“这么多年,这笔赔偿款终于有着落了,往后的日子,总算是能安稳点了!感谢一心为民的检察机关!”4月3日,在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接待室,78岁的老人孙某边说边流下了热泪。
检察官朱永宏介绍,2018年6月,赵某骑着两轮电动车与孙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孙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与赵某就民事赔偿金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2月,孙某将赵某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2019年5月,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赵某名下无任何财产线索。同年11月25日,尉氏县法院向孙某发放两万元执行救助金后,裁定终结执行。2024年11月,孙某向尉氏县检察院反映自己的遭遇,检察长李琳决定由自己包案,朱永宏具体办理。
朱永宏首先调阅卷宗并走访当事人,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他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一直在外务工,理应存在收入来源。秉持着不放过任何细节的严谨态度,他仔细查阅了每一份法律文书。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尉氏县法院以申请人收到执行救助款后同意终结执行为由,裁定对孙某申请执行赵某一案终结执行。他和同事联系不上赵某,就多次联系其祖父,耐心释法说理,阐明赵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
随后,尉氏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公安协作,锁定了赵某的住址及账户有资金往来的线索。2024年12月6日,尉氏县检察院向尉氏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予以恢复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尉氏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查询,发现赵某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的情况,认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4年12月26日,赵某及其家属与孙某达成和解,赵某一次性支付孙某12万元赔偿款。
案件办结后,尉氏县检察院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工作合力,有效解决了类似案件的执行难题。
“我们将持续发力,继续用好调查核实权,让检察建议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推进器’,用法治力度和司法温度守护好公平正义。”李琳说。(赵红旗 张友志 张园园)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