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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苏秀芬。被继承人赵婉琳系苏秀芬之女,于2019 年 7 月 8 日离世。被告为赵婉琳的配偶张宇峰。赵婉琳与张宇峰于 1981 年 1 月 12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苏秀芬的配偶于 1994 年 9 月 4 日去世。
(二)遗产背景
2000 年 10 月 27 日,赵婉琳作为买方(乙方)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 97 年度标准价每平方米 943 元购得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价款 42598 元,加上手续费、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44442 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时使用男方工龄 30 年,女方工龄 27 年。2000 年 12 月 21 日,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婉琳名下。
(三)案件进程
苏秀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张宇峰辩称,自己是失独人员且疾病缠身,怀疑此次诉讼并非苏秀芬真实意愿。张宇峰称赵婉琳年轻时就患尿毒症,多年来都是自己悉心照料,后事也由自己独自操办。张宇峰表示一号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苏秀芬继承四分之一房产份额不合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苏秀芬请求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宇峰不同意其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强调该房屋是自己日后养老的唯一住房。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遗产分配比例问题,尤其是苏秀芬能否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原告苏秀芬继承20% 的房产份额,由被告张宇峰继承、所有 80% 的房产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一定顺序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继承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婉琳与张宇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分配比例:赵婉琳死亡后,房产及存款的一半份额归张宇峰所有,另一半为赵婉琳的遗产。张宇峰在赵婉琳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法院综合考虑,判决苏秀芬继承一号房屋20% 份额,张宇峰获得大部分房产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扶养及生活情况证据
扶养证据收集:收集赵婉琳就医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证明自己在赵婉琳患病期间承担主要照顾责任及医疗费用支出。收集赵婉琳日常生活照片、视频、邻里证人证言等,展现日常悉心照料细节。
生活情况证据收集:整理与赵婉琳共同生活的水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体现长期共同生活状态。收集社区、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身失独及患病情况的证明,说明自身困难处境。
(二)应对原告诉求
面对原告继承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的诉求,凭借自身扶养情况及生活困难证据,详细阐述房屋对自身养老的重要性,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
(三)争取有利判决
法律关系阐述: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扶养义务等法律关系,结合自身证据及实际情况,引导法官正确认定遗产分配比例。
积极沟通与配合:积极与法院沟通,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增加法官对自身情况的了解与同情,助力获得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