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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萱、李怡、李昕与李悦是陈梅与李建国的子女。李建国于2012 年 10 月 18 日去世,陈梅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去世。李悦早于李建国,在 1987 年 5 月死亡,李悦育有一女王小雨。

(二)财产情况

陈梅名下有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房屋原本为李建国与陈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诉讼过程

李萱、李怡、李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登记在陈梅名下的一号房屋,由李萱继承六分之四的份额,李怡和李昕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诉讼费由王小雨承担。

理由是: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陈梅共同共有,李建国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有陈梅、李萱、李怡、李昕、李悦(李悦份额由王小雨代位继承)。

2014 年 8 月 6 日,李萱、李怡、李昕与王小雨到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李建国遗产,李建国遗产由陈梅一人继承,并制作公证书,陈梅成为一号房屋所有人。

2017 年 8 月 25 日,陈梅到公证处制作遗嘱公证,(公证书显示,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六分之四由李萱继承、六分之一由李怡继承、六分之一由李昕继承。

陈梅去世后,未订立其他遗嘱。李萱、李怡、李昕认为有权依据遗嘱继承,但王小雨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房屋遗产分配受阻,故而诉至法院。

王小雨答辩称:不同意李萱、李怡、李昕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应占有一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2017 年 8 月 24 日陈梅的遗嘱虽签字真实,但 2014 年 8 月 6 日的公证遗嘱存在问题,要求重新分割一号房屋。王小雨称自己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无关,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李萱、李怡、李昕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表明:法院调取了公证书的公证材料及陈梅进行遗嘱公证时的视频,双方对材料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小雨不认可内容真实性。相关事实有一号房屋产权证、身份关系证明、两份公证书、法院调取的公证材料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据陈梅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一号房屋相应份额。

要求王小雨承担诉讼费,强调遗嘱的合法性与效力,认为王小雨阻碍遗产分配。

(二)被告诉求

王小雨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十分之一份额,质疑2014 年公证遗嘱的效力,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2014 年关于放弃继承李建国遗产的公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2017 年陈梅的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王小雨是否为适格被告,其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份额。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梅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李萱继承六分之四的份额,由原告李怡、李昕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

(二)房屋权属的演变

一号房屋起初是李建国与陈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陈梅、李萱、李怡、李昕以及代位继承的王小雨共同继承。但根据公证书,李萱、李怡、李昕与王小雨均放弃继承李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使得该房屋全部由陈梅继承,转变为陈梅的个人财产。

陈梅去世后,留有经公证的遗嘱,该遗嘱对陈梅个人所有的一号房屋作出了明确的继承安排。

(三)对被告主张的分析

王小雨虽质疑2014 年公证书的效力,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而对于 2017 年陈梅的公证遗嘱,王小雨仅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同样缺乏证据支持。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王小雨作为李建国的代位继承人,参与了李建国遗产的继承处置环节,与本案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是适格被告。综合来看,王小雨的主张无法改变房屋继承的既定事实。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身份与关系证据: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清晰呈现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联系,为确定继承资格奠定基础。在本案中,李萱、李怡、李昕提供了详实的身份关系证明,明确了自己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家庭继承体系中的位置。

公证证据:妥善保管2014 年关于放弃继承李建国遗产的公证书以及 2017 年陈梅的公证遗嘱。这些公证书是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房屋继承的合法性与份额分配。对于公证书所涉及的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等,也一并整理齐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法院调取证据的运用:积极配合法院调取陈梅遗嘱公证时的相关材料及视频。在庭审中,充分利用这些证据,针对王小雨对遗嘱内容真实性的质疑进行有力反驳。通过展示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让法官清晰了解遗嘱订立的过程及各方的真实意愿。

(二)法律条文运用

遗嘱继承法律条文: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明确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及遗嘱订立的法定条件。在诉讼过程中,准确引用相关条文,向法官阐述陈梅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强调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房屋继承分配。例如,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规定,说明陈梅遗嘱的合规性。

放弃继承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的规定,说明2014 年公证书中各方放弃继承行为的合法性。以此反驳王小雨对该公证书效力的质疑,进一步巩固自己的诉讼主张。

(三)庭审应对策略

预判被告主张:在庭审前,充分分析王小雨可能提出的各种主张,如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质疑、对自己继承份额的诉求等。针对这些预判,准备详细的反驳材料和法律依据。对于王小雨质疑2014 年公证书效力的可能情况,提前梳理好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以便在庭审中迅速回应。

清晰阐述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法律逻辑和证据顺序,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先说明房屋权属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夫妻共同财产到李建国遗产的继承处置,再到陈梅遗嘱的订立,逐步展示案件全貌。在回应王小雨的主张时,以证据为基础,结合法律条文,简洁明了地指出其主张的不合理之处。同时,注重与法官的互动,根据法官的询问及时调整阐述重点,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自己的诉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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