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别"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但两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一是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财物无因而索,索要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事出有因。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是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是危险性不同。绑架罪需采取暴力、胁迫等犯罪方法,对被害人的健康、生命有较大的危害,非法拘禁在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捆绑、推操、殴打等行为,但更多的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而非生命健康。



二、以"软暴力"非法拘禁索取债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对于以"软暴力"非法拘禁他人的,第六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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