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4日,16岁的中学生符某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平镇某路段时,因左手离开车把整理太阳帽,未能注意前方路况,导致车辆撞上正在步行的符某某,造成符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章无关)
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辉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单手骑行且未观察行人动态,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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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刘某强将符某辉及其父母符某龙、祝某青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符某辉及其父母辩称赔偿金额过高,且认为符某辉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无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某辉及其父母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故法院予以采信。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担责。符某辉事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由于符某辉无个人财产,故其父母符某龙、祝某青作为法定监护人,需全额赔偿死者家属448975.22元。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需年满16周岁,但法律仅规定年龄下限,未要求驾驶技能考核。家长应严格管理家中电动车钥匙,主动加强安全教育,避免放任未成年人危险骑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自己也可能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同时,提醒广大朋友,单手骑行、接打电话、戴耳机等行为会分散注意力,增加事故概率,骑行中的“小动作”很有可能酿成大灾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 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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