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同乘不幸跌落山崖,
姐姐轻伤、妹妹重伤;
从"好意搭乘"到"对簿公堂",
情与法的冲突下如何让姐妹"握手言和"?
2023年10月,漳浦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交通事故。姐姐林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妹妹林某某前往寺庙拜佛。下山途中,因山路崎岖,姐姐驾驶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妹妹从车上摔下山,造成七根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姐姐不顾自己的伤情,日夜在医院照顾妹妹,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25000元。妹妹伤势严重,认为车祸是姐姐造成的,其应该负全部责任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遂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
姐姐的委屈与担当
2025年2月底,案件受理后,妹妹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协商鉴定。协商过程中,承办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不仅涉及赔偿问题,更关乎姐妹情谊。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解决双方矛盾,还可能加重双方负担,使姐妹感情破裂。因此,法官马上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在协商鉴定期间,继续与姐妹二人沟通,努力尝试解开她们的心结,促成双方和解。
2025年3月初,法官首先找到姐姐,姐姐满腹委屈:“我们相约上山礼佛,我也是好心载她,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住院期间,我日夜照顾她,还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她现在却起诉我,真的让人觉得寒心!”
姐姐说着说着,眼泪夺眶而出,肩膀的抖动仿佛在诉说她的悲恸。
法官意识到姐姐对于与妹妹对簿公堂的抵触,轻声安慰道:“你的心情我理解,但妹妹受伤严重落下残疾,她心里也很难受。我们今天不是来评判谁对谁错,而是希望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让你们的姐妹情谊得以延续。”
“我也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但家里实在没有钱了……”姐姐继续泪如雨下,颤抖着说出了自己的困难。
承办法官体悟到姐姐的善良与担当,决定再努力做妹妹的思想工作,并让姐姐先筹集资金,以促进案件解决。
妹妹的痛苦与迷茫
随后,法官又找到妹妹。妹妹泪眼婆娑,哽咽着说:“我现在落下残疾,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姐姐开车不当导致我受伤,我自己经济状况也很窘迫,实在没办法才选择起诉的。”
承办法官握住妹妹的手,语气温和地说:“我知道你心里很苦,但你也要明白姐姐是好心搭载你的。事故发生后,姐姐一直在身边照顾你。你们是亲姐妹,血浓于水的家人,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在不影响你们姐妹之间的感情下解决问题,而且姐姐的家庭状况你比我们都清楚,你姐夫因另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已在家休息一整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希望你也体谅姐姐的不易,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听着法官的话,妹妹欲言又止,陷入沉思,坚持诉求的想法似乎有所松动。
法官的释法与疏导
通过近三个星期的调解工作后,承办法官将她们召集在一起,首先从法律层面进行释法说理,看着俩姐妹陷入沉思,承办法官又乘胜追击,结合原告的合理诉求,兼顾被告的实际困难,从情感角度进行疏导。
“你们是姐妹,现在因为一场意外产生了矛盾,遇到矛盾要努力去解决,争执只会伤了彼此的心,姐姐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而且也是好意搭载妹妹,妹妹受伤严重,也需要得到适当的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对方,你希望得到怎样的处理呢?”
法官的话像一股暖流,渐渐融化了姐妹二人的心结。姐姐虽然还是哽咽着哭诉自己的委屈,但经过数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姐姐一次性赔偿妹妹损失6万元,并当场筹集资金履行完毕。最终,这对曾经针锋相对的姐妹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强调的是,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在本案中,姐姐出于好意搭载妹妹去拜佛,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无偿搭乘行为。虽然姐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律为善意划界,亲情为过错留痕。这起交通事故调解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不仅注重法律的适用,更注重情感的疏导和亲情的维护。通过法官的努力,法律与情感得到了完美的融合,姐妹二人也重新找回了曾经的温暖与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