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第一,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第二,客体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第三,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此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是以揭露隐私等为内容的,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如何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出于收养、抚养等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拐骗儿童罪。如果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
三、如何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