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于姜家来说,是对19年前那场噩梦的重新凝视。当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手持器械翻墙入院,用暴力手段控制两位老人时,他们撕碎了一个家庭平静的生活。持续了18年的追索,在法庭上终于迎来对峙的时刻,而关于人贩子何以如此猖獗的追问,也随着庭审细节的披露愈发清晰。
2006年12月4日凌晨的鲁西南某村,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手持器械翻越围墙,撬开姜家大门锁具。面对惊醒的一对老人,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反抗,强行掳走熟睡中的八个月大婴儿,以28600元卖给买家。
这个婴儿的名字叫姜甲儒。眼睁睁看着孩子被掳走的,则是他的祖父母。
上述事件,就是如今被我们所熟知的“12·3泰安入室抢婴案”。
4月2日,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山东入室抢婴案”,四名被告人曾某、吕某、王某、袁某被控犯拐卖儿童罪。
看到媒体关于四名被告人庭审表现的报道,给人的感受只有两个字:愤怒。
四个被告,无一人有哪怕一丝丝的忏悔,更谈不上认罪。
曾某、王某、袁某当庭翻供,试图以否认犯罪事实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某声称不认识吕某,也没有实施入室抢走姜甲儒的行为,只承认卖孩子的事实;王某则否认自己参与预谋,声称只是后来才知道要抢小孩;袁某狡辩自己是被“利用”了,对抢孩子一事根本不知情。而吕某虽然对起诉内容无异议,但在供述中也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四名被告人在庭上互相推诿、扯皮,甚至抖腿、瞪眼,态度极其傲慢。如此嚣张的态度,是对法庭的藐视,更是对受害人家属感情的再次伤害。
为什么曾某、王某、袁某当庭翻供? 甚至做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从媒体报道及公开信息来看,三人都有前科。
曾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8月30日被假释,2016年1月28日假释考验期满。
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及脱逃罪被判刑,刑期累计最长,达23年。
可见,曾某、王某、袁某不是普通的人贩子,而是典型的惯犯,长期游走在黑暗中,被多次处刑。
由此也不难理解,曾某、王某、袁某当初何以敢翻入他人家中,当着老人的面抢走孩子。
他们更形成了畸形的“犯罪理性”,清楚如何规避重罪认定。
姜甲儒直言,希望4个被告被判死刑,但曾某、王某、袁某或许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他们罪不至死。
翻开刑法条文,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四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入室抢走8个月大的受害人姜甲儒,其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吕某、王某三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符合上述第五项加重情节,法庭可据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持械翻墙进入姜甲儒家中,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宁权,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控方此次是以拐卖儿童罪起诉四人,为何没有同时起诉其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点还有待后续庭审控方阐述。
曾某、吕某、王某虽然罪行累累,但之前罪行不是拐卖儿童,同时,他们也没有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这也许是几人在庭上种种表现的“底气”。他们仍存侥幸,认为其罪行不至于被判死刑。
针对拐卖儿童现象,公众对人贩子深恶痛绝,呼吁“一律死刑”的声音很高,希望以此有效震慑犯罪。
也确有一批拐卖儿童的重犯被处以极刑。
比如,著名的“余华英案”。
1993年至2003年期间,余伙同他人共拐卖儿童17名。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余华英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5年2月28日,余华英被执行死刑。
但这是近16年来,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裁以死刑。更早一起,是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明华、苏宾得于当天执行死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已很少有拐卖人口罪犯被判处死刑。如《法制博览》杂志2018年4月刊发的文章指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可获取的200份拐卖儿童罪案例中,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罚仍然是有期徒刑。
对于人贩子,我国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态度是谨慎的,而非简单的从重从快。全球范围内,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不断缩小,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只在极少数严重犯罪中保留死刑。
。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坚持慎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坚持罪刑相当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刑罚的适用,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回到“12·3泰安入室抢婴案”。
媒体的各种报道,让我们一窥这家人遭受的种种苦难。
爷爷姜玉金再没从自责中走出。他总念叨“没护好孩子”,整日烟不离手,五六年间抽空了后半生的希望。2013年寒冬,含恨离世。
案发后,奶奶(张淑琴)也陷入长期悲痛当中。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儿子媳妇面前抬不起头,甚至与儿媳妇产生了隔阂,这十几年的春节都是自己一个人过。
姜甲儒的父母乔守芬夫妇踏上了漫漫寻子路,辗转全国各地寻找孩子。最近时与骨肉仅隔十公里。2024年1月,警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找到姜甲儒,促成其与家人相认。此时,姜甲儒已经快18岁了。
有人曾对儿童拐卖事件心存侥幸,幻想被拐的孩子或许能进入一个“体面的家庭”,在“养父母”的照料下过上安稳的生活。
事实上,看似美好的图景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幻象。
姜甲儒被卖至济宁某乡镇后,买家为禁锢他,自8岁起每夜用布条绑其手脚至12岁,活动范围仅限院落,从未踏入正规学堂。自姜甲儒10岁起,就被强迫每日劳作超8小时。
2024年1月认亲后,姜甲儒经历两个月的“认知震荡期”,反复质问“为何被卖的是我”。长期封闭导致的社交恐惧,使他面对生人时全身颤抖。
因此,姜甲儒向四名被告索赔606万元,其中300万专用于其心理治疗。
打拐是一场漫长的战争,终点不在认亲现场,而在如何重建被拐卖的孩子、以及其亲人被摧毁的心理。
大家可能听过一个名词——战后心理综合症,又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主要表现为个体在经历、目睹或遭遇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
姜甲儒以及他的家人,未来也可能会有类似的创伤。
那些深夜里突然惊醒的窒息感,那些在人群中突然僵直的颤抖,那些永远定格在某个瞬间的旧照片……一切细碎的、无法被语言描述的伤痛,都在无声地啃噬着他们的人生,也在提醒我们:当法庭宣判人贩子刑期时,更需要宣判这个社会对待拐卖儿童现象的态度,是继续用“活着就好”来稀释痛苦,还是正视每个伤口的呼号。
确实,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有其必然的局限性,难以彻底弥合受害者的创伤,也无法完全满足公众对“同态复仇”(即以等害交换为核心的报复原则,如《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法则)的朴素期待。
但人性深处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却从未沉睡,人们也在用自己的方式惩罚凶手。
这让我想起了另一起公案。
2020年,2月12日,韩国电影《素媛案》原型赵斗顺刑满出狱返回安山市住所,引发韩国社会强烈震动。
2008年,56岁的他性侵致8岁女童终身残疾,仅获刑12年。
出狱后,赵斗顺家地址曝光后,超百人围堵小区,高呼“打死他”,与警方爆发多次冲突。有格斗选手直播扬言出千万韩元“打残他”。
世间长存的朴素公义,或许正是源于这样的逻辑链条:法律的天平因程序正义而保持克制,社会就会自发以舆论施压、民间警戒等多种方式,形成某种超越条文框架的社会惩戒,以此形成冲刷罪孽的民间净化仪式,更是“天理昭彰终有报”信念的集体践行。
假设,曾某、吕某、王某等最终逃脱了死刑,他们也会发现,社会舆论的永久谴责,已形成了一种超越物理惩戒的精神死刑。千夫所指的声浪,就像一把烙铁,将他们的罪行,刻进历史的耻辱柱。
所以,此案的审判,不单单是对姜甲儒个人、以及他所在家庭的救济,还要以全民参与的道德审判机制,让法律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始终闪烁着警示的红灯,推动着整个社会向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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