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两性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两性人是指由于胚胎畸形发育而形成的具有男性和女性两种生殖器官的人。如果明知是两性人进行贩卖的,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进行贩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应以拐卖妇女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应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要求将其转卖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因害怕无法向家人交代而恳请收买人再次将其转卖。对于此种情况,虽有被害人承诺,但是人不能作为商品出卖,拐卖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被害人承诺也并非其自主自愿的选择,故该被害人同意并不能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对此种行为仍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三、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四、拐卖外国籍妇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并没有对妇女的国籍提出要求,拐卖本国妇女、外国妇女和无国籍妇女的均构成本罪。近年来,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越南新娘、朝鲜新娘嫁入我国,对于存在拐卖行为的,应当坚决从严打击。

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经妇女同意为其介绍对象,并收取少量介绍费用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如果被"介绍对象"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非法定监护人以"介绍对象"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六、为拐卖妇女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系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此处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拐卖妇女的暴力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危害结果,如由于犯罪分子捆绑、堵口鼻、殴打、虐待等,使被拐卖者重伤或死亡,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或者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拐卖者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而为拐卖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故意杀人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不成立牵连关系,两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