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高价阿胶糕用来送礼,过期要求“退一赔十”
2024年3月,唐山市的赵某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旅游,在谢某经营的阿胶销售部内发现一盒珍稀的九朝贡胶,以送礼为由购买,共支付23000元。后其以阿胶过期为由向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期间谢某的前夫与赵某主动沟通对接,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赵某向伊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退还货款23000元,并十倍赔偿230000元。
赵某称,购买贵价阿胶时,谢某告知他这是OTC药品,没有保质期,越老越值钱,还强调售出概不退换。离开伊川后,他在包装袋不显眼处发现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有效期至2018年1月10日,已过期超6年。赵某认为,谢某作为销售方,明知阿胶过期仍诱导他购买,理应担责赔偿。
被告谢某辩称,赵某在购买案涉阿胶一周前就来店里详细询问过,当时她已明确告知阿胶价值与收藏属性,还特意告知该阿胶标注保质期已过,不予出售,赵某自称懂行且了解过该阿胶市场价值。购买当天,赵某匆匆赶来,称急需向领导送礼,经再三恳求,她才同意低于市场价出售。可到现在,赵某以过期为由采取投诉、起诉等方式,要求十倍赔偿,也不和她直接沟通。谢某认为赵某并非真正消费者,购买就是为了牟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主张被告谢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是否适用退一赔十法律规定?
牟利目的明显,法院判决店家“退一不赔十”
伊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经营的阿胶销售部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化妆品销售,案涉九朝贡胶标注为OTC超过其经营范围,故原告赵某应向被告谢某退还案涉九朝贡品阿胶,被告谢某在收到案涉九朝贡品阿胶后退还原告赵某货款23000元。
关于是否适用十倍赔偿法律规定?首先,通过核查原告赵某购买的案涉九朝贡胶外包装,可清楚看到最外侧包装及每块阿胶均有标准生产日期、有效期且加黑加粗处理,较为醒目。其次,原告赵某在购买案涉九朝贡胶前曾在店内了解过,其自认被告向其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第三,原告赵某自认在购买案涉九朝贡胶后当下就发现案涉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但其在有被告微信及当日并未离开洛阳市伊川县的情况下,并未与被告谢某沟通。而是离开伊川县数日后向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在与被告前夫协商过程中还多次要求退货退款给予数万元赔偿。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购买案涉九朝贡胶时其对该产品过有效期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在明知情况下坚持购买并进行索赔,说明原告购买阿胶并非用于日常消费,以此牟利的意图明显。原告赵某购买后并未使用该阿胶,未举证证明因购买过期阿胶而遭受到损害。原告赵某明知案涉九朝贡胶过有效期而购买,视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谢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履行到位,双方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 刘晓娜
202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像本案中赵某这类“知假买假”行径。个别购买者恶意“打假”索赔,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与诚信的基本准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受到谴责。广大群众应自觉提升依法维权意识,商家更应履行经营者义务,守法、诚信经营,大家携手共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张鼎铭 朱丙琦)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