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案例一
案涉作品由作者账号首次发表于网络平台,经过三次转授权,某公司取得该作品著作权,后授权给本案原告(系自然人)。原告就该作品申请《作品登记书》后,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而授权信息与作者账号注册信息不一致,遂提起侵权诉讼。
>> 案例二
原告某工作室系22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邮箱向自身账号发送作品,证明其首次发表时间,并就22个美术作品申请《作品登记书》。后原告以37个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两案美术作品
均无法提供原图
形成专项整治方案
为有效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锦江法院结合实际,牵头制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积极探索建立责令原告如实披露关联案件信息的机制。
严格审查批量诉讼
对于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主体以同一或者类似知识产权为权利基础,累计提起10件以上的案件,采取系统自动识别加人工辅助识别的方式做好前端标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已有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或者发现可能存在批量诉讼情形的案件,严格审查其关联诉讼情况、权属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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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原告虽为自然人起诉,但其图片来源均为继受取得,且来源于大量批量诉讼的授权人某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图片取得方式为多次转授权,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中作者信息与授权协议信息无法形成对应。
案例二
原告陈述其为原始取得,但无法提供案涉作品的原始图片,其首发方式均通过自己的邮箱向自己账号发送案涉作品,但该邮箱未实名认证,原告为此不能做出说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始取得进行补强。
发送《关联案件信息披露通知书》
经审查发现关联案件较多,且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权属不清晰等问题时,向当事人发出《关联案件信息披露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提交情况不真实、不全面的,可以依法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细致梳理案情和证据,发现权属来源不明等问题,故向原告发送《关联案件信息披露通知书》,要求原告如实披露批量案件中涉及作品相关原图或手稿等权属情况,并披露权利作品一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权属、侵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
处理结果
>> 案例一
某公司授权的、起诉主体为自然人的多起关联案件均因存在权属不清晰,无法批量相关信息等问题被法院驳回起诉,原告均未上诉。
>> 案例二
法院多次催告后,当事人仍未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37件案件的诉讼申请,后原告注销。
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因存在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维权成本低等特点,易导致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居高不下、以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等突出问题,锦江法院“示范案例+非正常披露”机制分三步走:
制定针对性方案
发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严格证据标准
重点审查多次转授权型批量案件证据链,要求权利人披露相关证据,针对性发送《关联案件信息披露通知书》,实现示范判决引导作用,推动非正常批量诉讼专项治理工作长效常治。
给予补强机会
针对权属来源不明等情况给予补强证据的机会,无法提供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频发,一些权利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构作品、虚假授权、重复起诉等手段批量发起诉讼。该类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任度下降。
锦江法院依托“示范案例+非正常披露”机制,成功化解多起系列纠纷案件。该机制的实施有效遏制了非正常批量诉讼的扩散,抑制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公信力,增强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 李佳亭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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