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周期长,若科技成果被恶意盗用,将严重侵害企业创新权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让创新者无忧创新。
数据显示,两年来厦门市共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13件,个案最高判赔数额500万元。
近日,厦门中院知产庭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切实做到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据悉,原告某甲电子有限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某乙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热敏打印机的制造企业。
福建高院曾于2019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制造、销售的某一型号打印机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甲公司称,在上述诉讼期间乃至终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诉请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请求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查,乙公司在生效的诉讼法律文书认定侵权后,仍持续实施生产、销售侵害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重复侵权。
厦门中院知产庭综合考虑乙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乙公司拒不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有关财务账册、资料的情节等因素,确定按照乙公司侵权获利数额的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为3,032,550元(计算公式为:1,010,850元+1,010,850元*2=3,032,550元),并应承担甲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万元。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多样。
接下来这个案件被告所经营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款类多、销量大,且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影响范围极大,在短期内即可以获利颇丰。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惩戒,提高被告侵权成本,强化了对故意侵权的司法威慑,使得仿冒他人商标不再是“低成本快钱”,威慑侵权者放弃“赚快钱”的侥幸心理。
案件中,原告海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安某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店铺名称、网页链接使用的标题、产品图片中使用的字样,外包装均有与涉案商标相近的英文标识及汉字标识,产品实物上有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英文标识,且与案涉商标发音和文字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冰箱、冰柜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了对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伍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共同侵权。海某公司主张伍某存在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隐匿侵权证据的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涉八家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在广州、曹县、厦门、九江、义乌等地,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模式,针对海某公司的案涉商标持续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伍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曾因侵害商标权行为被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海某公司的案涉商标知名度高,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严重。
由此,伍某实施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50,000元,被告安某公司对其中8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惩罚性赔偿不是“为罚而罚”,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让侵权无处遁形,让创新有利可图”的社会价值导向,为知识经济时代构建“保护创新——创造价值——反哺创新”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