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
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回避。
往往,经由双方谈判或法院判决,
一方将承担起
直接照料子女的责任,
而另一方则需分担经济支持,
即抚养费。
在两人达成离异协议时,
承担抚养费的一方,
其支付义务延续至
子女年满18岁之时。
这是否就预示着,
一旦子女迈入成年门槛,
抚养费的给付便戛然而止?
已成年的子女,是否就失去了请求
继续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王某阳是李某与王某婚生子,目前正就读高中三年级。李某与王某于2004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6日生育王某阳。
然而,这段婚姻在2020年12月30日走到了尽头,经奉贤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阳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需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王某阳抚养费3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如今,王某阳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读高中三年级,尚无独立生活能力。
因此,他向奉贤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自2024年6月起至自己大学毕业止的抚养费,每月5000元。
法庭上,被告王某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阳的诉讼请求。他认为,王某阳已经成年,且有资产能够独立生活,自己没有义务再承担抚养费,况且自己还有老人需要赡养。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从抚养费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但尚无法独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本案中,王某阳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处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无法独立生活阶段,故自2024年6月起至其高中毕业的抚养费,奉贤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奉贤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原离婚判决确定的每月3500元抚养费,足以维持原告王某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而对于王某阳主张的大学高等教育期间的抚养费,奉贤法院认为,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这一阶段的学费和生活费,更多是基于亲情和道德,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鉴于本案中被告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奉贤法院对王某阳要求被告支付其大学毕业期间抚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余亚
民事庭
三级法官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尚无法独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成年后,应当自力更生,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不应再依靠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但如果父母没有负担能力或没有意愿,且子女又年满18周岁,子女再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接受大学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德,而非法定义务。
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53条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除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额外因素。比如成年子女的收入来源,通常情况下患有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可能会享受低保、赔偿金等经济来源,这部分经济来源可以覆盖成年子女一部分生活开销;又比如父母对其他人的抚养或赡养情况,因为离异的父母可能另组家庭需要抚养其他未成年子女,亦或已经开始赡养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权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再参照法定比例确定抚养费标准。
❖成年子女抚养费应支付至何时,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对于因接受高中及相等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在子女完成高中及相等学历教育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对于因患病、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支付抚养费应当至子女有足够的经济来源,能支撑其独立生活时止。
已满十八岁,能否主张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当子女成年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抚养费所体现的功能和法益已不存在,即已丧失抚养费的请求权。
但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余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仲偲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