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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1. 当事人关系:原告林婉芳向法院起诉,被告为陈俊明、陈俊辉、陈俊宇、陈俊萱。林婉芳与陈宏原本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长子陈俊明、次子陈俊辉、三子陈俊宇、长女陈俊萱。陈宏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他离世,且去世时未留下遗嘱。

2. 房屋情况: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登记在陈宏名下,是林婉芳与陈宏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3. 案件经过:林婉芳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诉讼费由陈俊明、陈俊辉、陈俊宇、陈俊萱承担。陈俊明、陈俊辉、陈俊萱都同意林婉芳的诉讼请求,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陈宏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按份共有,林婉芳保留居住使用权直至去世。然而陈俊宇虽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主张属于陈宏的一半应由自己继承所有,对于属于林婉芳的一半他不干涉,也同意房屋按份共有以及林婉芳享有居住使用权直至去世。

在庭审中,陈俊宇出示一份落款日期为2005 年的合同,称陈宏决定由他出资 1 万元买下继承权,另 1 万元由林婉芳付齐,林婉芳居住在楼上,等林婉芳去世后,陈俊宇再出 1 万元,楼房所有权就归他继承,其余弟兄不得干预。该合同立字人处签字并非陈俊明、陈俊辉、陈俊萱、林婉芳所签,代笔人是林婉芳的兄弟。陈俊宇表示合同内容是陈宏亲口所述,签字由代笔人完成,他已支付 1 万元现金给陈宏。林婉芳、陈俊明、陈俊辉、陈俊萱都不认可该合同效力。在之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陈俊宇也曾提交过此合同。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林婉芳诉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房屋按份共有且自己保留居住使用权直至去世。

2. 被告陈俊明、陈俊辉、陈俊萱诉求:同意林婉芳诉讼请求。

3. 被告陈俊宇诉求: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陈宏的一半份额由自己继承,同意房屋按份共有及林婉芳居住使用权直至去世。

4. 争议焦点归纳:一号房屋中属于陈宏的遗产部分应如何继承分割;陈俊宇提交的合同是否有效,对房屋继承分割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陈宏名下的一号房屋 50%的份额归林婉芳所有,40%的份额由陈俊宇继承,10%的份额由陈俊萱继承,林婉芳在世期间享有居住使用权。

四、案件分析

1. 证据与事实分析:

- 一号房屋是林婉芳与陈宏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宏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陈宏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林婉芳、陈俊明、陈俊辉、陈俊宇、陈俊萱,每人本应继承五分之一份额。

- 陈俊宇提交的合同虽签字非陈俊明、陈俊辉、林婉芳所签,但林婉芳、陈俊辉、陈俊明的指印系本人所留,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即放弃对陈宏房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陈俊萱的签字与指印都不是本人的且她不认可合同,所以合同对她不生效。现在林婉芳、陈俊辉、陈俊明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可视为对放弃继承的反悔。根据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是林婉芳、陈俊辉、陈俊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他们没有提出合理的反悔理由。因此,房屋 50%份额归林婉芳,40%份额由陈俊宇继承,10%份额由陈俊萱继承。各方都同意房屋按份共有且林婉芳居住使用直至去世,法院予以认可。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陈俊宇在案件中拿出关键合同作为证据,即便合同签字存在代签情况,但有本人指印。在打官司时,要全面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清楚展示证据和诉求之间的联系,就像陈俊宇详细说明合同的来源、款项支付情况等,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2.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研究相关规定,明确法定继承顺序、份额分配原则以及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和辩论过程中,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依据合同里关于放弃继承的约定,结合继承法中放弃继承的生效条件,论证自己应该继承相应份额的合法性。

3. 合理运用诉讼策略: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和反驳,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例如在面对林婉芳、陈俊明、陈俊辉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时,从合同签订背景、当事人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在遗产处理前,对于对方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提供合理理由,并对其理由进行分析和反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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