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带薪年休假,不是福利,是权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引发网友关注,其中提到,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大众热议的背后,是对劳动者正当休息权的关注和需求。
近年来,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屡见不鲜。带薪年休假本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是劳动者通过长期劳动获得的休息权利——《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然而,实际中一些企业却将带薪年休假视为“福利”,可给可不给,给了是“恩赐”,不给则是“合情合理”,甚至还以各种理由剥夺员工的休假权利。这种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异化为额外“福利”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暴露出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因而,带薪年休假虽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落实起来仍有阻力。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影响:带薪年休假对于企业而言无疑会增加人力成本,加重企业用工负担,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缺乏落实的积极性;此外,职工出于种种个人因素的考量,在与企业的现实博弈中丧失话语权,常常“想休却不敢休”“看领导态度”等;并且,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对企业提高休假门槛的现象介入力度不够,也会影响带薪年休假的落地。
论其本质,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第一主体在于用人单位,而将带薪年休假视作“福利”则彻彻底底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观念。企业要想实现长远、持久、稳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付出,而在拼搏的道路进程中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毫无疑问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人终究不是机器,闲暇时间对所有人都意义重大,张弛有度的生活节奏,也有助于员工调整状态,实现全面发展。落实“休假自由”,创造更友好、更合理的职场和社会环境,既是保障职工休息权益的必要之举,也能更有效地激发员工潜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朱兰英)
来源:劳动报